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中交虹桥(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清申125号
申请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曹德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虹桥(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安大千(PAULADAOESILVA)。
申请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公司)作为股东,以被申请人中交虹桥(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虹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中交虹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根据中交虹桥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中交虹桥公司于2004年5月13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卫星地面站主楼213房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安大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交虹桥公司的股东为: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实物出资,享有合作企业30%的利润并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及亏损,中国道路物流有限公司(ChinaPathwaylogisticsLtd.)投资500万美元,享有合作企业70%的利润并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及亏损。2018年10月16日,中交虹桥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中交虹桥公司未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
另查,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名称变更为北京船舶通信导航有限公司,北京船舶通信导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名称变更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清算案件。中交虹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登记机关归口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交虹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公司清算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故中交虹桥公司清算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中交虹桥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可以认定其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中交虹桥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交虹桥公司未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交通运输公司作为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中交虹桥公司进行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对中交虹桥(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莹莹
审判员  王 茜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