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8698号
原告: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1-1023号第E栋4楼(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卫星地面站。
原告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