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城市服务辛集有限公司

某某、北控城市服务(辛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民终8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件,男,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系上诉人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增,石家庄市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控城市服务(辛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迎宾路北段西侧瑞璟商务会馆门店2-1、2-2。
法定代表人:杨建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歌,石家庄市辛集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控城市服务(辛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辛集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劳动服务协议》的次数、服务周期时间及按月发放工资的时间表述不对。(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自2013年8月至今享受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事实不符。上诉人自己投保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在享受的是每月90元标准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非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依据不当,进而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上诉人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北控城市服务(辛集)有限公司答辩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原告之伤为工伤;三、原告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即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约4万元(暂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2016年3月30日与被告签订的《劳动服务协议》,期限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为路面保洁员,主要从事清扫道路工作,属于被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原告在工作中接受被告的管理,被告按月为原告发放工资。另辛集市社会保险局证明:**自2013年8月至今在我市享受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辛集市社会保险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自2013年8月至今在我市享受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此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北控城市服务(辛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以上诉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未予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服务协议》时已年满60周岁,依据相关规定,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另外,辛集市社会保险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自2013年8月起享受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被上诉人签订劳动服务协议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故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东霞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默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