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江民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79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给付钱款208593.5元,已执行到位101348.87元。因被执行人长春复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符合合并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19)吉0194执502号案件并入另案执行。
二、对本案予以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