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48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
法定代表人:江民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妙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民,河北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乐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7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普乐方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07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民终7090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另案中提交的《公证书》再审申请人已于本案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属于二审新证据。在该证据中被申请人承认飞行球幕、黑暗乘骑两个项目需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质保金即尾款1872250元。可见,飞行球幕、黑暗乘骑两个项目合同是承揽合同不是设备合同,被申请人明知无权抵扣项目尾款。二、飞行球幕、黑暗乘骑两个项目所涉案件中,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只是以项目无法正常进行、被迫停止营运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尾款,但均没有提出根据《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款的约定抵扣。在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按飞行球幕、黑暗乘骑两个项目合同约定的六个时间节点分多次支付设计费时,也并未提出抵扣。以上均可证明被申请人在签订飞行球幕、黑暗乘骑两个项目的合同时已经明知不属于设备合同,无权要求抵扣尾款。三、飞行球幕、黑暗乘骑两个项目合同的内容包括设计、制作、安装系统硬件设备及相关软件、节目制作及装饰概念设计等,合同价款为项目装饰设计、系统硬件集成、控制软件、节目制作、安装调试等部分构成,可见设备及设备款只是合同一部分,因此,该合同并不属于设备合同。飞行球幕、黑暗乘骑两个项目合同在报价清单中特别对设备价款及软件价款分别明确,就是为了证明该合同不是设备合同,飞行球幕、黑暗乘骑两个项目合同中设备款之和仅为17856413.47元,远远低于约定的2500万元,故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抵扣尾款。四、《策划、设计合同》属于概念设计合同,飞行球幕、黑暗乘骑两个项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二者在主要内容、涉及面积、项目种类上均有很大区别,因此,二者并无关联,据此被申请人也无权要求抵扣尾款。五、即使如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可以要求抵押尾款,其于2019年2月28日庭审时才提出此主张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之约定,抵扣款项根据设备合同付款节点,并按照设备合同付款比例同比例抵扣,即从2015年4月13日被申请人第一次付款开始就应该要求进行抵扣,因此,至被申请人2019年2月28日庭审时才提出抵扣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现双方《策划、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不存在应予抵扣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尾款117750元及违约金等,原判对再审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错误,本案应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策划、设计合同》《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飞行球幕、黑暗乘骑两个项目合同虽未标明为设备合同,但是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以及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来看,应属于设备整体采购与安装调试合同,合同价款已超过《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所约定的2500万元,达到该条所约定的款项抵扣条件,再审申请人应予扣减被申请人货款235.5万元,因被申请人尚欠付尾款117750元未超过应抵扣金额,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无需再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尾款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堵中阳
审判员 袁江峰
审判员 张新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