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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2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140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09913K。
法定代表人:江民中。
被执行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7K。
法定代表人:郑宏舫。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902执1875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春益
审判员李旖旎
审判员周志明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