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民终2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荣盛未来城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伟,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民,河北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1403-28。
法定代表人:江民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被告赔偿因产品设计质量问题及人为加密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损失按投资总额的贷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合格产品以及产品合格的证明资料之日止。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形成违约侵害的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未支持因其违约侵害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有违法律的公平精神。一、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判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多支付的合同价款36.5万元,是对上诉人不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基本事实认定。上诉人在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属于无过错方。二、基于被上诉人为双方的合同纠纷中的过错方,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上诉人提供编号C/PLF-1400X号《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约定的控制软件,将合同涉及项目音效影像控制软件维护调试至能满足正常运行,是就被上诉人违约行为作出的最基本的补救措施。三、上诉人对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的重大投资,因被上诉人违约行为无法正常运营,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上诉人仅以投资额的贷款利率这种最保守的计算方式,请求被上诉人赔偿,一审法院却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产品设计质量存在问题”且正常运营过一段时间,未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涉案荣盛未来城飞行球幕、黑暗乘骑视频播放系统是两个项目的核心系统。被上诉人将该系统人为设置软件密钥授权的行为,是导致两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的根本原因。因为被上诉人一直认为上诉人欠付其工程款,所以拒绝给付上诉人应有的项目设备及软件使用权。对于这种明显的违约行为,仅以“将合同涉及项目音效影像控制软件维护调试至能满足正常运行”而不判令违约方足额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有失法律的公平,应依法纠正。
被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答辩称,答辩意见同我们的上诉状意见一致。补充:1、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2017年1月26日将黑暗乘骑和飞行球幕的软件及硬件交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已经对上述两个软件及硬件进行了验收并合格。另外***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认在2017年3月9日对外营业,且在2017年3月9日办理了唐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特种设备研究所的合格证。在两个项目交付一年半后,在2018年7月20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将黑暗乘骑和飞行球幕两个项目申报停运,理由是两个项目的合格证到期。2、我方没有人为的对黑暗乘骑和飞行球幕两个项目的软件进行加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我们请求法庭驳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支持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2、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3、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给付被上诉人多支付的合同价款365000元;4、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提供编号C/PLF-1400X号《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编号C/PLF-SC-1400X号《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约定的控制软件,无需将合同涉及上述音效影像控制软件维护调试至能满足正常运行;5、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无需赔偿被上诉人鉴定费用122600元;6、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盛尚欠上诉人《策划、设计委托服务合同》尾款117750元未支付,故不存在多支付合同价款365000元。上诉人不服(2019)冀0207民初325号、(2019)冀02民终7090号民事判决和(2020)冀民申4880号民事裁定书,准备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维权。二、假设被上诉人可以按照《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同比抵扣,被上诉人直到2019年2月28日下午才提出抵扣并要求上诉人退还多支付的合同价款36.5万元也已过诉讼时效。1、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分期支付黑暗乘骑和飞行球幕两个项目款项时有根据《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约定向上诉人提出同比抵扣。2、根据上诉人在本案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被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支付《策划、设计合同》合同节点款项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4年5月8日支付上诉人942000元,2014年10月20日支付上诉人942000元,2015年7月21日支付353250元。被上诉人最后一次支付《策划、设计合同》设计款的时间是2015年7月21日,且晚于《黑暗乘骑总包合同》和《飞行球幕总包合同》在2015年4月13日第一次付款10%,根据《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同比抵扣,被上诉人应当在2015年4月13日支付黑暗乘骑和飞行球幕两个项目第一笔款项时提出同比抵扣《策划、设计合同》设计费2355000元的10%即471000元(2355000×10%×2),至少也应在《黑暗乘骑》和《飞行球幕总包合同》2015年9月30日第二次付款20%时提出同比抵扣《策划、设计合同》设计费2355000元的20%即942000元。前述《策划、设计合同》设计费2355000元中的471000元和942000元诉讼时效至2017年9月29日届满。现被上诉人直到2019年2月28日才提出抵扣,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3、被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支付《黑暗乘骑总包合同》的合同节点款项时间和金额分别的:2015年4月13日第一次付款10%即支付2126236元,2015年9月30日第二次支付20%即支付4252472元,2015年10月20日支付200万元,2016年2月2日支付200万元,2016年3月10日支付252472元,2016年5月24日支付6378708元,2017年1月22日支付2126236元,2017年5月11日支付1063118元。《黑暗乘骑总包合同》第6页第四条付款节点约定每次付款比例分别为10%、20%、20%、30%、5%和5%。被上诉人每次支付黑暗乘骑项目款项时没有根据《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同比抵扣设计费2355000元,故已过诉讼时效。4、被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支付《飞行球幕总包合同》的合同节点款项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5年4月13日第一次支付10%即1618264元,2015年9月6日第二次付款1236528元,2016年7月10日支付200万元,2015年11月2日支付200万元,2016年3月10日支付1236528元,2016年5月13日支付4854792元,2017年1月22日支付1618264元,2017年5月11日支付809132元。《飞行球幕总包合同》第6页第四条付款节点约定每次付款比例分别为10%、20%、20%、30%、10%、5%和5%。被上诉人每次支付飞行球幕项目款项时没有根据《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同比抵扣设计费2355000元,故已过诉讼时效。根据《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如后期乙方与甲方继续签订相关设备合同,且合同金额超过(包含)2500万元,则可抵扣规划设计合同金额235.5万元。抵扣款项根据设备合同付款节点,并按照设备合同付款比例同比抵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签订《黑暗乘骑总包合同》及《飞行球幕总包合同》至2019年2月28日《策划、设计合同》服务合同纠纷开庭前,长达四年时间,被上诉人从未提出根据《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的内容抵扣设计费。故被上诉人自2019年2月28日下午才提出抵扣已过诉讼时效。三、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交付符合编号C/PLF-SC-1400X号《黑暗乘骑总包合同》、编号C/PLF-SC-1400X号《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约定的控制软件,且交付时已将合同涉及项目音效影像控制软件调试至能满足正常运行,被上诉人已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盖章确认,且经唐山市质量监督局和唐山市特种设备监督验收所检验合格。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验收单、交接单足以证明案涉设备已经验收合格,且上诉人交付时软件显示屏没有显示存在许可期限,也没有软件密钥,上诉人交付的软件系统是正常合格、能满足正常运行的。上诉人提交的硬件交接单也能证明交付给被上诉人的设备已经验收合格,项目于2017年1月16日对外运营,质保期12个月已过,上诉人没有维修保养的义务。且案涉设备已经唐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合格并颁发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明案涉设备没有质量问题。四、黑暗乘骑和飞行球幕项目自2017年1月16日交付正常经营运行一年半时间后,2018年7月20日被上诉人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停运,足以证明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交付符合编号C/PLF-SC-1400X号《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编号C/PLF-SC-1400X号《飞行球幕总包合同》约定的控制软件,且交付时已将合同涉及项目音效影像控制软件调试至能满足正常运行。五、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不是司法鉴定报告,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且《技术分析报告》鉴定费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所谓的专家也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且没有司法鉴定资格证,《技术分析报告》也没有附上鉴定人员司法鉴定资格证。从形式上看,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也不是司法鉴定报告,与被上诉人申请要求司法鉴定的请求不符,且《技术分析报告》出具的是分析意见,《技术分析报告》盖的是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专用章,而不是公章。六、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黑暗乘骑项目和飞行球幕项目质量合格、设备软件和硬件经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并盖章确认,现早已过质保期,故上诉人没有维修保养的义务。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补充上诉理由如下:在一审判决书的第22页第5行至第7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是将涉案项目软件密钥提交给我方……”(具体详见一审判决书,略),针对这个诉讼请求,我方已经于2017年1月26日将黑暗乘骑和飞行球幕两个项目的软件和硬件交付,并且经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9日也已经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特种设备研究所办理了黑暗乘骑和飞行球幕两个项目的合格证,那么一审判决一、二项我们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也超出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的范围,所以这个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在2017年1月16日交付了黑暗乘骑和飞行球幕两个项目的硬件和软件,一审中我们提交的证据5、6、9、10可以证实,故其再判决我们又要重新交付一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答辩意见同其上诉意见。
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合同价款36.5万元;2、判令被告解锁程序,维修软硬件设施,向原告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合同产品及产品检测合格的证明资料;3、判令被告赔偿因产品设计质量问题及人为加密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损失按投资总额的贷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合同产品以及产品合格的证明资料之日止(至起诉日约为400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2014年4月25日,被告***盛公司作为委托单位(甲方)与原告深圳普乐方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乙方)就位于唐山市丰南区荣盛未来城的荣盛唐山未来城(拟)室内主题乐园项目签订编号PLFC201404-001号《策划、设计委托服务合同》一份。该《策划、设计委托服务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对荣盛唐山未来城(拟)室内主题乐园项目(包括南区一层8000平米和北区四层7000平米,项目设计总面积15000平米)进行整体策划配合、项目选型、总体规划、专业深化等设计服务工作……三、设计内容、时间安排及工作成果(详见附件一《设计任务清单》)。设计内容由二部分组成:策划及规划设计部分、方案及深化设计部分;设计成果:《荣盛唐山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完全设计手册》,具体内容为《策划、规划篇设计手册》和《建筑、景观篇设计手册》。完成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8月15日(或等同于共计135个工作日)。1、所有设计成果的确认以甲方书面文件‘工作成果交付确认函’为准,乙方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继续设计工作的唯一指令。2、阶段设计成果提交电子档1份,最终设计成果提供设计汇报文本电子档及装订手册各1份(大小A3)……四、设计取费。本合同设计费用由三部分组成。1、策划及规划设计费取费标准为人民币25元/㎡,设计面积约15000㎡,共计375000元。2、方案及深化设计设计费取费标准为人民币132元/㎡,设计面积约15000㎡,共计1980000元。3、二项合计设计费为2355000元。五、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40%,即942000元为设计启动资金。乙方按照双方协商的阶段工作目标正式开始设计工作。2、乙方完成《策划、规划篇手册》、《建筑、景观篇手册》方案部分,经甲方现场会议评审最终确认后10天内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40%,即94200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此笔款后,提交此阶段设计成果《策划、规划篇手册》打印件及电子档(大小A3)给甲方,开始下一步工作。3、乙方完成《建筑、景观篇手册》扩初部分,经甲方现场会议评审最终确认后10天内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15%,即35325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此笔款后,提交此阶段设计成果《建筑、景观篇手册》打印件及电子档(大小A3)。4、余下总计费5%,即117750元作为设计费尾款于乐园基本建设完工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7、若在设计过程中,因实施的先后或部分项目的变更等原因,造成总体上有些项目先设计完成,有些项目还在调整的事实,不能按照以上方式支付设计费,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乙方完成工作量的比例,支付相对应的设计费用。六、甲方权力与义务……七、乙方权力与义务……5、本项目所有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设计内容再以修改、复制、转让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八、违约责任……2、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若经守约方催告后30日仍拒不履行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责任。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如逾期支付,乙方可顺延设计提交时间并不负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还需按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九、生效、解除……十、不可抗力……十一、其它……5、如后期乙方与甲方继续签订相关设备合同,且合同金额超过(包含)2500万元,则可抵扣项目规划设计合同金额235.5万元。抵除款项根据设备合同付款节点,并按照设备合同付款比例同比抵扣。此条款作为设备合同中标后优惠条款,不对该设计合同相关付款进度构成影响……7、本合同的附件以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应加盖双方公章或当事人签字)、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盛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深圳普乐方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该《策划、设计委托服务合同》后附《荣盛唐山未来城(拟)室内主题乐园设计任务清单(附件一)》一份。该设计任务清单项目概况一项中载明“……本主题乐园主题定位为未来世界方向,通过高科技游乐设备的引入和装修风格完成对项目的包装。以下为乐园主要参考项目:互动黑暗乘骑、飞行影院、全息舞台表演、六自由度模拟平台、多媒体轨道、互动球面、过山车等”。上述《策划、设计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深圳普乐方公司组织人员完成了设计服务工作,向被告***盛公司提交了《荣盛唐山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策划、规划设计完全手册》。该《荣盛唐山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策划、规划设计完全手册》整体划分为A-M项,内容显示:A、现状分析;B、市场调研分析;C、典型案例分析;D、策划方案;E、游玩方案;F、推荐经典游玩路线;G、总规划方案;H、总平面方案;I、园区设施布局;J、园区竖向方案;K、消防路线方案;L、游乐项目介绍;M、总规划说明。其中F项推荐经典游玩路线方案一“美梦成真”版路线第五站为星海漫游——飞行球幕,第八站为超时空要塞——DR黑暗乘骑;方案二“畅游星际”版路线第八站为星海漫游——飞行球幕,第十站为超时空要塞——DR黑暗乘骑。H项总平面方案总彩平项目第4项为超时空要塞——黑暗乘骑,第9项为星海漫游——飞行球幕。I项园区设施布局中园区项目、配套功能分布图第4项为超时空要塞——黑暗乘骑,第9项为星海漫游——飞行球幕。L项游乐项目介绍的项目一为超时空要塞——DR黑暗乘骑,项目三为星海漫游——飞行球幕。M项总规划说明中全园项目设备清单一即《荣盛唐山未来城设备参数清单》序号1项目名称为超时空要塞(黑暗乘骑),序号3项目名称为星海漫游(飞行球幕);全园相关人数指标统计即《荣盛唐山未来城全园人流峰值参数》序号1项目名称为超时空要塞(黑暗乘骑),序号3项目名称为星海漫游(飞行球幕)。2015年3月25日,被告***盛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终验报告》。该《工程终验报告》验收总体结论及意见处载明“以上所有合同中的工作均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并在甲方签字以及签章处加盖了***盛公司公章。截止2015年7月21日,被告***盛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编号PLFC201404-001号《策划、设计委托服务合同》设计费人民币2237250元。二、2015年2月12日,被告***盛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深圳普乐方公司作为乙方就***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内黑暗乘骑项目签订编号C/PLF-SC-1400X号《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一份。该《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载明“……一、项目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安装***盛未来城黑暗乘骑系统硬件设备及相关软件、节目制作及装饰概念设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系统设备设计、采购、生产、运输、安装和调试等工作。2、本合同约定之合同价款为项目装饰设计、系统硬件集成(见设备清单)、控制软件、节目制作、安装调试、直至达到项目性能满足约定(正常运行)标准而发生的款项。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按双方协商决定的时间表和工作量执行合同。2、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3、按约定提供有关本项目的场地规划图和项目设计需求给乙方……6、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建筑空间需求实施土建等工作,以确保场地的空间结构、强度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7、甲方根据设计需求如期完成基础设施的安装,包括电力设备(包含主、分配电箱、电线、电缆的设备点位)、制冷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供水系统、基本照明、维修马道系统等施工。8、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成项目系统设备的管线预埋、墙面平整、地面找平等基础施工。9、乙方进场前,甲方需完成以下内容:(1)室内墙面平整,主演厅刷白,天花平整无结构残留物;(2)地面保证平整度三级公路标准,要求混凝土厚度不小于200毫米,表面不平度不大于6/1000,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5;(3)整个项目区域地面需做防尘处理,表演区地面保证后期安装轨道所需最终完成面高度、平整度及收光要求;(4)室内外各出入口消防门、设备门均应按照最终要求完成安装;(5)室内预演厅表演厅及设备间的强电及设备的主管线和支管线均按要求铺设完成并保证其畅通,室内预演厅表演厅及设备间的总配电箱、工作照明、应急照明、应配合项目装饰设计要求安装完成;(6)室内预演厅表演厅及设备间的消防、空调等各专业设施在满足消防规范和相关规范及项目装饰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安装到位。10、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配合完成上述第3点至第9点而导致乙方工作、工期有所延误,不属于乙方违约责任,而且相应的工作计划时间、工期等应当予以顺延;甲方不得因此而否定乙方此前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也不得因此拒绝其应当履行的付款义务。11、每阶段的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在接获乙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在《阶段项目验收审批表》签名及盖章确认各阶段工作;如有异议,亦应在此期限内提出,乙方应在接获甲方异议后3日内及时整改,并再次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拒绝在《阶段项目验收审批表》签名及盖章的,自乙方通知发出之日起第3日,视为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已经通过甲方验收。(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相关的设计方案:包括对该项目的总体策划、节目剧本策划、装饰示意图、系统设备布置方案图。3、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修改意见完善以上设计方案,经甲方签确《阶段项目验收审批表》,方能进行下一步实施,双方公司往来信函、邮件、传真及有关技术确认等文件均作为项目管理的有效文件。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书面提供该系统设备安装的要求,例如空间、结构、电力、管线、设备安装基础等方面的要求,供甲方进行装修和施工参考使用。5、设备由乙方负责货运到甲方现场,并负责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作。6、乙方培训甲方操作控制人员和技术维护等6人达到熟练操作程度。7、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系统设备的交付和系统安装调试工作以及最终国家部门的报告书。8、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乙方负责该项目整体保修;在保修期内,乙方对该项目系统设备进行免费保修和相应的操作咨询。9、乙方有义务保证所用于本项目工程的器材设备为全新且符合合同所列项目设备清单(如因市场变动因素需要调换不同型号的设备,需提前告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提供不低于合同所列规格的替换产品)。三、项目各阶段工作内容说明。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且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项目启动,乙方展开项目总体策划工作。2、项目启动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总体策划方案(故事剧本、建筑条件图),经甲方确认签字后3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后,乙方展开项目深化设计工作。3、项目启动后8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深化设计方案,即:(1)电气系统原理图纸、设备定位图、系统图纸、安装施工图纸、设备基础条件图纸、预埋件图纸、灯光定位图纸、音响定位图纸;(2)影片分镜头、主题人物设计、故事情节设计;(3)装饰概念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签字后3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款后,乙方展开初步采购生产工作4、项目启动后180日内:(1)乙方制作完成小车样车提交于甲方;(2)乙方制作30秒影片小样提交于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期款后,乙方展开小车批量化采购生产、影片深化制作工作。5、项目启动后280日内,乙方完成:(1)控制柜、配电柜、灯光系统、音响系统、投影系统采购;(2)小车批量化生产;(3)轨道系统加工;(4)控制软件设计;(5)电控设备研制;(6)特技机械道具加工工作,并于现场交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五期款后,乙方展开项目系统安装调试工作。6、项目启动后330日内,乙方完成:(1)系统安装调试;(2)影视节目试播调试;(3)软硬件系统操作人员培训;(4)技术维护人员培训工作。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签字确认之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六期款,甲方具备开业条件可以开始试运营。7、在乙方收到甲方第六期款后12个月或甲方正常运营项目12个月之后(以较早到达者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七期款,合同完成。四、合同付款节点及相关工作说明。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1262360元(贰仟壹佰贰拾陆万贰仟叁佰陆拾元整)。荣盛未来城黑暗乘骑项目于2015年2月1日前启动且双方按约定进度安排工作,则该项目拟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工程周期约为11个月;从合同签字生效且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开始计算(即:项目启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1、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2126236元作为首期款,乙方开始启动项目总体策划设计工作。2、乙方完成项目总体策划方案提交于甲方确认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4252472元作为第二期款。3、乙方完成项目深化设计方案提交甲方确认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4252472元作为第三期款。4、乙方完成小车样车制作、动画样片(30秒)制作交付甲方确认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6378708元作为第四期款。5、所有设备到场经甲方初验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2126236元作为第五期款。6、乙方完成软硬件系统安装调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即1063118元作为第六期款。7、项目对外正常运行12个月后5日内,甲方付清项目尾款(合同总价款的5%)即1063118元给乙方……五、项目交付、验收与质量保证……4、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对本系统工程所有软件系统承担两年免费保修的质量保证责任,外购硬件设备以及由乙方所供的设备设施由乙方提供一年保修。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任何缺陷或故障,甲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作出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电话技术支持等,并提供48小时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在保修期内,乙方所提供的免费服务,仅限于由于设计、安装、设备质量引起的系统故障;对于甲方或第三方误操作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提供维修服务,计收成本费、差旅费。质保期满后,系统出现故障,乙方提供维护服务时,只收取成本费、人工费、差旅费。5、在设备寿命期内,甲方应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手册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在此前提下由于涉及、制作、安装质量问题造成设备和人身事故的,由乙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六、工程安全……七、知识产权。该项目所涉及影视制作内容及项目主题策划及内外观设计产权属甲方所有,项目所涉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由乙方享有,甲方拥有在本项目范围内的免费使用权。除乙方自有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外,其余软件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如有其侵权行为,由乙方承担所有因侵权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如甲方超出本项目范围使用乙方知识产权,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责任;如因此导致任何损失的,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八、项目延迟与违约处理方法。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阶段期限及项目交付期限完工,如因乙方原因而迟延的,每迟延一天,按当期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延迟完工原因和预计完工时间,逾期超过60日的,则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承担由此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甲方工作范围内,乙方需要甲方协助,但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协助,则不属于乙方工作延迟。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付款,逾期付款的,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60天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按违约部分进度款的5%支付乙方违约金……4、本合同缔约任一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除应当继续按约履行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九、不可抗力……十、终止……十一、争议解决……十二、合同修改……十三、合同生效……十四、附则……”甲方***盛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深圳普乐方公司加盖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深圳普乐方公司组织人员进场开展项目。截止2017年5月11日,被告***盛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编号C/PLF-SC-1400X号《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20199242元。三、2015年2月12日,被告***盛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深圳普乐方公司作为乙方就***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内飞行球幕项目签订编号C/PLF-SC-1400X号《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一份。该《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载明“……一、项目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安装***盛未来城飞行球幕系统硬件设备及相关软件、节目制作及装饰概念设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系统设备设计、采购、生产、运输、安装和调试等工作。2、本合同约定之合同价款为项目装饰设计、系统硬件集成(见设备清单)、控制软件、节目制作、安装调试,直至本合同项目能正常运营所需的款项。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按双方协商决定的时间表和工作量执行合同。2、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3、按约定提供有关本项目的场地规划图和项目设计需求给乙方……6、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建筑空间需求实施土建等工作,以确保场地的空间结构、强度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7、甲方根据设计需求如期完成基础设施的安装,包括电力设备(包含主、分配电箱、电线、电缆的设备点位)、制冷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供水系统、基本照明、维修马道系统等施工。8、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成项目系统设备的管线预埋、墙面平整、地面找平等基础施工。9、乙方进场前,甲方需完成以下内容:(1)室内墙面平整,主演厅刷黑预演厅刷白,天花平整无结构残留物;(2)地面保证平整,球体钢架预埋点位参照我司条件图进行施工;(3)整个项目区域地面需做防尘处理,表演区地面保证后期安装轨道所需最终完成面高度、平整度及收光要求;(4)室内外各出入口消防门、设备门均应按照最终要求完成安装;(5)室内预演厅表演厅及设备间的强电及设备的主管线和支管线均按要求铺设完成并保证其畅通,室内预演厅表演厅及设备间的总配电箱、工作照明、应急照明、应配合项目装饰设计要求安装完成;(6)室内预演厅表演厅及设备间的消防、空调等各专业设施在满足消防规范和相关规范及项目装饰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安装到位。10、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配合完成上述第3点至第9点而导致乙方工作、工期有所延误,不属于乙方违约责任,而且相应的工作计划时间、工期等应当予以顺延;甲方不得因此而否定乙方此前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也不得因此拒绝其应当履行的付款义务。11、每阶段的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在接获乙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在《阶段项目验收审批表》签名及盖章确认各阶段工作;如有异议,亦应在此期限内提出,乙方应在接获甲方异议后3日内及时整改,并再次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拒绝在《阶段项目验收审批表》签名及盖章的,自乙方通知发出之日起第3日,视为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已经通过甲方验收。(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相关的设计方案:包括对该项目的总体策划、节目剧本策划、装饰示意图、系统设备布置方案图。3、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修改意见完善以上设计方案,经甲方签确《阶段项目验收审批表》,方能进行下一步实施,双方公司往来信函、邮件、传真及有关技术确认等文件均作为项目管理的有效文件。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书面提供该系统设备安装的要求,例如空间、结构、电力、管线、设备安装基础等方面的要求,供甲方进行装修和施工参考使用。5、设备由乙方负责货运到甲方现场,并负责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作。6、乙方培训甲方操作控制人员和技术维护等6人达到熟练操作程度。7、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系统设备的交付和系统安装调试工作以及最终国家部门的报告书。8、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乙方负责该项目整体保修;在保修期内,乙方对该项目系统设备进行免费保修和相应的操作咨询。9乙方有义务保证所用于本项目工程的器材设备为全新且符合合同所列项目设备清单(如因市场变动因素需要调换不同型号的设备,需提前告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提供不低于合同所列规格的替换产品)。三、项目各阶段工作内容说明。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且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项目启动,乙方展开项目总体策划工作。2、项目启动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总体策划方案(故事剧本、建筑条件图),经甲方确认签字后3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后,乙方展开项目深化设计工作。3、项目启动后8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深化设计方案,即:(1)电气系统原理图纸、设备定位图、系统图纸、安装施工图纸、设备基础条件图纸、预埋件图纸、灯光定位图纸、音响定位图纸;(2)影片分镜头、主题人物设计、故事情节设计;(3)装饰概念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签字后3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款后,乙方展开初步采购生产工作。4、项目启动后180日内:(1)乙方制作完成飞行座椅样车提交于甲方;(2)乙方制作30秒影片小样提交于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期款后,乙方展开飞行座椅批量化采购生产、影片深化制作工作。5、项目启动后280日内,乙方完成:(1)控制柜、配电柜、灯光系统、音响系统、投影系统采购;(2)飞行座椅批量化生产;(3)轨道系统加工;(4)控制软件设计;(5)电控设备研制;(6)特技机械道具加工工作,并于现场交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五期款后,乙方展开项目系统安装调试工作。6、项目启动后330日内,乙方完成:(1)系统安装调试;(2)影视节目试播调试;(3)软硬件系统操作人员培训;(4)技术维护人员培训工作。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签字确认之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六期款,甲方具备开业条件可以开始试运营。7、在乙方收到甲方第六期款后12个月或甲方正常运营项目12个月之后(以较早到达者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七期款,合同完成。四、付款方式。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6182640元(壹仟陆佰壹拾捌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荣盛未来城飞行球幕项目于2015年2月1日前启动且双方按约定进度安排工作,则该项目拟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工程周期约为11个月;从合同签字生效且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开始计算(即:项目启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1、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1618264元作为首期款,乙方开始启动项目总体策划设计工作。2、乙方完成项目总体策划方案提交于甲方确认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3236528元作为第二期款。3、乙方完成项目深化设计方案提交甲方确认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3236528元作为第三期款。4、乙方完成飞行座椅样车制作、动画样片(30秒)制作交付甲方确认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4854792元作为第四期款。5、所有设备到场经甲方初验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1618264元作为第五期款。6、乙方完成软硬件系统安装调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即809132元作为第六期款。7、项目对外正常运行12个月后5日内,甲方付清项目尾款(合同总价款的5%)即809132元给乙方……五、项目交付、验收与质量保证……4、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对本系统工程所有软件系统承担两年免费保修的质量保证责任,外购硬件设备以及由乙方所供的设备设施由乙方提供一年保修。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任何缺陷或故障,甲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作出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电话技术支持等,并提供48小时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在保修期内,乙方所提供的免费服务,仅限于由于设计、安装、设备质量引起的系统故障;对于甲方或第三方误操作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提供维修服务,计收成本费、差旅费。质保期满后,系统出现故障,乙方提供维护服务时,只收取成本费、人工费、差旅费。5、在设备寿命期内,甲方应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手册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在此前提下由于涉及、制作、安装质量问题造成设备和人身事故的,由乙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六、工程安全……七、知识产权。该项目所涉及影视制作内容及项目主题策划及内外观设计产权属甲方所有,项目所涉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由乙方享有,甲方拥有在本项目范围内的免费使用权。除乙方自有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外,其余软件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如有其侵权行为,由乙方承担所有因侵权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如甲方超出本项目范围使用乙方知识产权,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责任;如因此导致任何损失的,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八、项目延迟与违约处理方法。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阶段期限及项目交付期限完工,如因乙方原因而迟延的,每迟延一天,按当期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延迟完工原因和预计完工时间,逾期超过60日的,则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承担由此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甲方工作范围内,乙方需要甲方协助,但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协助,则不属于乙方工作延迟。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付款,逾期付款的,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60天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按违约部分进度款的5%支付乙方违约金……4、本合同缔约任一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除应当继续按约履行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九、不可抗力……十、终止……十一、争议解决……十二、合同修改……十三、合同生效……十四、附则……”甲方***盛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深圳普乐方公司加盖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深圳普乐方公司组织人员进场开展项目。截止2017年5月11日,被告***盛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编号C/PLF-SC-1400X号《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15373508元。四、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更名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告***盛公司向被告深圳普乐方公司付款情况,《黑暗乘骑总包合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支付款项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5年4月13日向被告支付2126236元,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支付4252472元,2015年10月20日向被告支付200万元,2016年2月2日向被告支付200万元,2016年3月10日向被告支付252472元,2016年5月24日向被告支付6378708元,2017年1月22日向被告支付2126236元,2017年5月11日向被告支付1063118元。《飞行球幕总包合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支付款项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5年4月13日向被告支付1618264元,2015年9月6日向被告支付1236528元,2016年7月10日向被告支付200万元,2015年11月2日向被告支付200万元,2016年3月10日向被告支付1236528元,2016年5月13日向被告支付4854792元,2017年1月22日向被告支付1618264元,2017年5月11日向被告支付809132元。《策划、设计委托服务合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支付款项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4年5月8日向被告支付942000元,2014年10月20日向被告支付942000元,2015年7月21日向被告支付35325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实际向被告付款金额为37810000元,被告深圳普乐方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原告荣盛公司向被告深圳普乐方公司出具黑暗乘骑项目7份项目节点验收单上盖章确认合格;飞行球幕项目7份项目节点验收单上盖章确认合格。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取得案涉项目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和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高性能七自由度车),于2018年7月20日申报特种设备停用登记,停用原因为合格证到期。六、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盛公司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出具技术分析报告沪华碧【2020】技字第44号,分析意见:涉案荣盛未来城飞行球幕、黑暗乘骑项目机械设备中的执行机构,未发现人为的在运行程序中对电子控制系统加密,将运行程序锁死的现象。涉案荣盛未来城飞行球幕、黑暗乘骑视频播放系统显示器屏幕上均显示“许可证时间不在有效期内,许可证已失效”字样。播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此状态属于软件密钥未得到授权,使飞行球幕、黑暗乘骑音效影像系统不能够正常使用。七、深圳普乐方公司曾以尚欠其上述项目尾款为由起诉***盛公司,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冀0207民初325号民事判决,驳回深圳普乐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深圳普乐方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冀02民终70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深圳普乐方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认为,案涉《策划、设计合同》《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以及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来看,应属于设备整体采购与安装调试合同,合同价款已经超过《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所约定的2500万元,达到该条所约定的款项抵扣条件,再审申请人应予扣减被申请人货款235.5万元,因被申请人尚欠付尾款117750元未超过应抵扣金额,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无需再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尾款并无不当。并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冀民申499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深圳普乐方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合同价款36.5万元。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认定“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以及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来看,应属于设备整体采购与安装调试合同,合同价款已经超过《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所约定的2500万元,达到该条所约定的款项抵扣条件,再审申请人应予扣减被申请人货款235.5万元”,且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约定价款为21262360元;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约定价款为16182640元,合计总价款为37445000元。原告***盛公司已经向被告支付37810000元,两个项目合同原告多支付了365000元,被告深圳普乐方公司应予返还。被告抗辩原告没有根据《策划、设计合同》约定同比抵扣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付涉案项目款项为2017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付清涉案项目尾款诉讼时间为2019年,诉讼中原告亦提出抵扣款项问题,故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判令被告解锁程序,维修软硬件设施,向原告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合同产品及产品检测合格的证明资料。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该项诉请表述为:将涉案项目软件密钥提供给我方或将许可证时间调成无限期,将软硬件设施进行维修至可正常使用。被告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应对产品正常使用承担责任。经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意见:“涉案荣盛未来城飞行球幕、黑暗乘骑视频播放系统显示器屏幕上均显示“许可证时间不在有效期内,许可证已失效”字样,播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此状态属于软件密钥未得到授权,使飞行球幕、黑暗乘骑音效影像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可知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涉案两个项目的软件密钥未得到授权,被告提供的软件音效影像系统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效果,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控制软件,并将合同涉及项目音效影像控制软件维护调试至能满足正常运行。原告主张硬件系统维修由被告承担,因涉案项目硬件已经交付并经原告验收合格,故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主张判令被告赔偿因产品设计质量问题及人为加密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损失按投资总额的贷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合同产品以及产品合格的证明资料之日止(至起诉日约为400万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产品设计质量存在问题,且涉案项目硬件已经交付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原告在涉案项目运营一段时间后,于2018年7月20日申报特种设备停用登记,停用原因为合格证到期,故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付122600元鉴定费用支出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鉴定技术分析报告意见被告存在向原告提供的涉案两个项目的软件密钥未得到授权,被告提供的软件音效影像系统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效果的情形,故鉴定费用应由被告赔偿原告。遂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合同价款365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编号C/PLF-SC-1400X号《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编号C/PLF-SC-1400X号《荣盛未来城室内主题乐园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约定的控制软件,将合同涉及项目音效影像控制软件维护调试至能满足正常运行;三、被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鉴定费用122600元。四、驳回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20元,原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145元,被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75元。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要求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因产品设计质量问题及人为加密给其造成的损失,损失按投资总额的货款利息计算至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的证明资料之日止问题,本院认为,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的分析意见明确载明:“未发现人为的在运行程序中对电子控制系统加密,将运行程序锁死现象。涉案荣盛未来城飞行球幕、黑暗乘骑视频播放系统显示器屏幕上均显示‘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许可证已失效’字样。播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此状态属于软件密钥未得到授权,使飞行球幕、黑暗乘骑音效影像系统不能够正常使用。”该分析意见能够证明案涉合同所涉两个项目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系软件密钥未得到授权,责任应当属于上诉人在交付案涉设备时对控制软件密钥授权使用期限进行了设定,在案涉设备后期运行期间未及时延续控制软件的密钥授权使用期限,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对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损失数额,因其未提交前期营业数额,亦未申请对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另案涉项目的营业额与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运营管理、客源数量等因素相关,且营业额亦受自2020年年初以来的新冠疫情影响。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以投资款总额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其营业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待证据充足后另行主张。二、关于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其尾款117750元未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多付合同价款365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9)冀02民终7090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申48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以及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来看,应属于设备整体采购与安装调试合同,合同价款已经超过《策划、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5项所约定的2500万元,达到该条所约定的款项抵扣条件,再审申请人应予扣减被申请人货款235.5万元”,且黑暗乘骑项目总包合同约定价款为21262360元;飞行球幕项目总包合同约定价款为16182640元,合计总价款为37445000元。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已经向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7810000元,两个项目合同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多支付了365000元,上诉人深圳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公司应予返还。故对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要求抵扣,现起诉要求返还多支付的36.5万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盛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最后一次向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涉案项目款项为2017年5月11日,在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要求付清涉案项目尾款诉讼时间为2019年,诉讼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抵扣款项问题,且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抵扣合同价款。故对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已经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合格的设备和软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验收合格并盖章确认,且案涉设备已经唐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合格,其不应当再承担维修和提供合同项目控制软件问题。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意见已经明确载明:“涉案荣盛未来城飞行球幕、黑暗乘骑视频播放系统显示器屏幕上均显示‘许可证时间不在有效期内,许可证已失效’字样,播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此状态属于软件密钥未得到授权,使飞行球幕、黑暗乘骑音效影像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能够证明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付案涉设备时对控制软件密钥授权使用期限进行了设定,在案涉设备后期运行期间未及时延续控制软件的密钥授权使用期限。一审判决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案涉两个项目的控制软件并将合同涉及项目音效影像控制软件维护调试至能满足正常运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问题。本院认为,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审中一审法院依上诉人***盛房在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委托,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鉴定规范的证据,故对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5元,由上诉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上诉人深圳市普乐方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群勇
审判员  徐万启
审判员  高贺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