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1953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铝塑型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某。
经营者:李汝成。
被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江民中,经理。
被告:深圳市捷睿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武,总经理。
被告:郑州米恩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喻忆华,经理。
被告:喻忆华,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县。
被告: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新华,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铝塑型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捷睿咨询有限公司、郑州米恩斯商贸有限公司、喻忆华、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铝塑型材销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铝塑型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洪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