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235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140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09913K。
法定代表人:江民中。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9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2683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18.14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因不足以抵扣已退诉讼费、保全费8488元、执行费50元,不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直
执行员 温 昕
执行员 韩献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