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29463号
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140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09913K。
法定代表人:江民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妙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
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妙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诚意金255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测绘费用71831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及深圳市非凡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普乐马术小镇”合作框架协议》,开展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诚意金255000元及项目测绘费用71831元。但由于被告虚假陈述,项目未能获得政府立项。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9年12月25日退还诚意金。另因项目未能立项,且被告未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测绘,该费用未实际产生,故被告需退还该费用。被告未及时返还,需支付利息。原告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7日,原告、被告、案外人深圳市非凡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普乐马术小镇”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商定在东莞清溪青皇村大王山森林公园附近利用***所拥有的养马场及设施、果园和周边其他业主用地规划建设为马术特色为主题的文旅特色小镇项目开展深化合作,三方均为核心合作伙伴,三方可整合、扩展业务范围,并对接相关业务资源,从而实现互惠共赢。协议并约定,三方成立普乐马公司之前按照约定持股比例合计支付被告50万元诚意金(其中原告支付25.5万元,被告支付14.5万元,深圳市非凡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在支付诚意金之后的三个月之内成立普乐马公司,且在支付诚意金之后争取十二个月之内获得政府立项初审意见,获得政府初审同意立项后,相关诚意金转为三方的投资款。如未能如期获得政府立项,则被告应无条件退回诚意金至各方。
2019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5.5万元,摘要“诚意金”;被告出具相应《收款收据》。2019年7月11日,案外人黄维向被告转账71831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出具《关于“普乐方马术小镇”合作框架协议诚意金事宜还款计划书》。主要内容为,被告确认收到诚意金25.5万元,现项目未能获得政府立项,故被告承诺在2019年12月25日向原告退还诚意金25.5万元。上述款项退还原告后,原告确认已收到相关款项后,《“普乐马术小镇”合作框架协议》终止,双方针对诚意金事宜的权利义务结清。对于原告委托黄维支付给被告的项目测绘费用71831元,被告已收到,该费用的后续处理事宜,由双方继续沟通。
以上事实有《“普乐马术小镇”合作框架协议》《关于“普乐方马术小镇”合作框架协议诚意金事宜还款计划书》《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等签订的《“普乐马术小镇”合作框架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关于“普乐方马术小镇”合作框架协议诚意金事宜还款计划书》,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链条,本院对原告有关被告收取诚意金25.5万元、测绘费用71831元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5日向原告退还诚意金25.5万元,未予退回,则应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项目测绘费用71831元,被告虽在还款计划中表示该费用的后续处理事宜继续沟通,但亦确认已收取。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质证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该测绘费用已实际发生,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项目测绘费用71831元。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自收取该款项之次日2019年7月12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被告自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2020年4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诚意金255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25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项目测绘费用71831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7183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普乐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18元、保全费217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娜
人民陪审员 曾桂胜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