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张艳与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12民初17997号
原告:**,女,1983年2月9日生,汉族。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玲,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楠,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MXUDA4M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昆钢科技大厦19F。
法定代表人:易维超。
委托代理人:金曦,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懿,女,汉族,1990年1月29日生,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玲、沈楠,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曦、杨文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的工资12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扣减的绩效工资228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绩效奖金52173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终服务奖金1266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拟入职于被告处工作。2019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录用通知书》。通知书确定了两个事项,即原告将担任诚选购物中心(部门)主任(职位);原告的薪酬为月度工资标准19000元等组成事项。原告与当日以邮件方式回复被告就收录用。2019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了《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其中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约定:“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第二部分第二条约定:“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主任(诚选),工作地点为云南省,因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第五部分劳动报酬“以录用通知书为准”。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履职。2020年8月18日,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休假,自2020年8月10日至今已连续旷工7日,依据被告《考勤管理办法》第9.3条和《员工纪律规范》纪律行动标准第11条的规定,向原告发出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通知原告:被告给予原告“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行为,并将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存入原告的内部档案中。根据国家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不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西山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经济补偿共计1191920元。2020年11月5日,西山仲裁院作出(2020)西劳人仲字第8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告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的工资4073.5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认为,西山仲裁院所作裁决依据的事实不清,裁决结果错误,理由为:一、西山仲裁院认定事实错误,遗漏认定被告擅自调整原告岗位的部分事实。1、西山仲裁院认定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7720元系认定错误。2、西山仲裁院认定原告自行决定需要等待被告解决方案,于2020年8月9日停止为被告提供劳动,期间其休假申请未得到被告的批准系认定错误。3、西山仲裁院遗漏认定被告擅自调整原告岗位的事实。二、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1、西山仲裁院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九条以及被告《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未违法,系认定错误。原告自2019年10月2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以来,均认真、负责的完成了被告提供的劳动任务,努力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合法、合规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被告制作的《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办法》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未向劳动者公示,不应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被告制作的《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办法》属于规章制度的范畴,被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将涉及原告切身利益的事项告知原告,但被告制作的上述规章制度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未将涉及原告切身利益的事项明确告知原告。2、原告被扣减的工资应当自2020年8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止。原告系2020年8月18日收到被告《即时解决劳动合同通知信》,2020年8月10日,原告已向被告申请事假,被告未驳回,且被告并没有请假必须扣发工资的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20年8月1日至8月18日的工资。3、原告的绩效工资影单按照三星计算。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向被告提交了由本人签字确认的考核表,绩效评定为三星,但被告提交的“腾云Q1绩效考核汇总”、“腾云20**年Q2绩效结果评定汇总”只有最终结果,并没有详细的如何评定原告绩效为二星的各项内容,被告未提交评分细则证实原告绩效等级为二星,应当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按照三星标准计算原告的绩效工资。4、原告的绩效奖金52173元应当得到支持。按照被告2019年发放给原告绩效奖金的标准,原告每个季度奖金为17391元,现按照三个季度计算,应得绩效奖金为52173元。5、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年终服务奖金。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腾云信息产业辩称:一、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合法。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0月21日签订了合同期间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告职位为诚选购物中心主任,录用通知中有关于原告工资、绩效的相关约定。原告同时在入职时签收了被告制度阅知确认表,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及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愿意承担违反相关内容的一切责任。原告在2020年8月10日早上七点在请假系统提了23天的事假,请假事由不成立。在被告未批准原告事假的情况下,原告持续旷工9天,其中,在2020年8月13日的时候,被告以微信、邮件的方式要求原告返回公司,给予其必要的提示和挽留。原告没有任何答复,持续保持旷工的状态。原告在入职时,被告向原告公示过《考勤管理办法》,原告也签字确认,同时,被告也通过邮件的形式向全体员工发送过《员工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办法》,公司公布规章制度文件的网盘中也进行了上传公示,所有员工均可以查看。根据《员工纪律规范》附件纪律行动标准第11条规定了旷工的处理类别,在连续3天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5天及以上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考勤管理办法》第9.3条的规定,旷工指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旷工期间员工不享有任何工资福利。原告自2020年8月10日至8月20日持续旷工,被告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8月20日解除。二、被告不但没有拖欠原告任何工资,原告反而应当承担被告为原告多缴纳的社保费用。由于社保费周期以及原告拒不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导致被告还为原告缴纳了9月份的社保及公积金。三、被告已按绩效考核发放了原告相应绩效工资,不存在需要支付原告所请求的绩效工资、绩效奖金、年度服务奖金的情形。被告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签发后通过已用邮件发送至全体员工公示,同时也在公司公示墙面上粘贴纸质版进行公示。原告第一、二季度的考核,均是根据公司上述制度,按照考核流程评定出的结果。被告已按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同时,在第二季度考核结果出来,人事部与原告沟通改善结果时,人事部也告知原告如对绩效不满可以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诉。但原告拒绝理性沟通,以致后面直接采用旷工的极端方式。因此,被告对原告的绩效考核均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流程评估的结果,不存在错误认定的情形。根据被告《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含)前离职的员工不发放当年年度绩效奖金及年度服务奖金。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8月20日解除,原告不享有年度绩效奖金或年度服务奖金。综上,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相关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4日,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向原告**发出《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在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将担任诚选购物中心(部门)主任(职位)。薪酬为:1、月度工资标准为¥19000元,其中基本工资标准金额为¥11400元,绩效工资标准金额为¥7600元,绩效工资系数与绩效情况挂钩。2、职位补贴:1000元/月(转正后发放)。3、年度服务奖金:年度结束后,公司将提供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税前标准)的年度服务奖金。4、绩效奖金:根据公司、部门、个人绩效表现浮动,全年绩效奖金标准值相当于二个月工资标准,具体发放金额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发放。特别说明:1、关于年度服务奖金与绩效奖金,入职未满一年的员工根据入职时间按比例折算;……。合同期与试用期:公司将与**签署为期叁(大写)年(试用期叁个月)的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需要参加转正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之后,原告**与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合同记载: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任职诚选购物中心主任,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安排**执行标准工作制。同日,原告**签收了《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制度阅知确认表》,确认收到包括《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在内的四份文件,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及文件所有内容并愿意承担违反相关内容的一切责任。腾云信息产业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愿意接受并认可以书面形式或以电子平台形式公布的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文件的各项内容,并将严格遵守,配合公司管理工作。上述《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第9.3条规定:“旷工指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到5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旷工期间员工不享有任何工资福利;……。”2019年10月23日,原告**参加了新员工的培训。原告**至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处工作后,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0年3月24日,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上述两个文件,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3月25日向其公司全体员工以邮件方式进行了发送,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同时将上述两个文件在其公司墙面予以粘贴公示。2020年3月27日,原告**签署了记载内容为:“致**:您好!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召开薪酬绩效改革宣发会,并于2020年3月24日签发人字【2020】8号《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人字【2020】9号《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制度的相关规定,您的工资将体现为基本工资60%+绩效工资40%,其中:基本工资(税前):11400元;绩效工资(税前)7600元,月度绩效工资将结合季度考核结果进行核算。请您确认,您已完全知悉人字【2020】8号《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人字【2020】9号《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如您对以上内容无异议,请您自愿签署本确认书。”的《确认书》。上述《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了绩效考核流程。第4.6.1条规定了绩效等级,其中绩效分值小于80分(不含80分)属于工作未达到预期或工作基本达到预期。第4.7条规定:“如果员工对评估结果不认同,或认为评估有失公正、违反公司规定的,可在考核结果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员工可直接与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沟通,提出异议并获取反馈,如不认同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的反馈,可填写《员工绩效考核申诉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人力资源部跟进处理,并最终反馈处理结果”。上述《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第3.2.3条规定:“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员工年度整体绩效考核成绩及在职时间核算,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奖金标准,并制定奖金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每年12月31日(含)前离职的员工,不发放当年年度绩效奖金”。第3.2.4条规定:“员工年度内出勤天数将影响年度服务奖金计算结果,即年度服务奖金=年度服务奖金标准*年度实际出勤天数/年度应出勤天数。每年12月31日(含)前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2020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提交其自行对2020年一季度的绩效Q1考评打分81.5分,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对原告**2020年一季度的绩效Q1考评结果为:工作未完成的2星。就2020年二季度的绩效Q2考评,原告**向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提交其自行考评打分85分,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对原告**2020年二季度的绩效Q2考评结果为:工作未完成的2星。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发送不予认可该公司对其2020年二季度的绩效Q2考评结果,原被告双方对此事进行过沟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陈述,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已发放原告**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的工资,并为原告**购买了五险一金。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除2020年7月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扣发了原告**的绩效工资,实际发放为5320元外,其余几个月工资均按照月度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1400元加绩效工资7600元共19000元发放。另外每月还发放职位补贴1000元。2020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发送了休年假3天的申请,获得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的批准。2020年8月10日上午,原告**向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发送请事假23天的申请,原告**的请假事由为:1、合同期内腾云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岗位未与**协商一致;2、Q1、Q2绩效均为2星,与事实不符;3、8月4日公司委派杨文懿与**初步沟通,初步达成一致,等待公司出解决方案。原告**的此次请假申请未得到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批准。原告**庭审中陈述,其从2020年8月10日起至今未到被告腾云产业公司处工作。其2020年8月1日至9日期间的双休日已正常双休,其在此期间实际在岗5天。2020年8月18日,被告腾云信息产业公司向原告**发出《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内容为:这封信是对于您违纪行为所发出的纪律行动。经查证,您的违纪行为如下:您未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休假,自2020年8月10日至今已连续旷工7日。有鉴于此,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第9.3条和《员工纪律规范》纪律行动标准第11条的规定,我们将给予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行动,并将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存入您的内部档案中。根据国家及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请您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的副本上签字,表示收到和明白本信的内容,如您拒绝签收,亦不影响违纪处理决定的执行。
因双方的劳动争议,原告**向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腾云信息产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2、腾云信息产业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的工资12000元;3、腾云信息产业公司支付**因错误认定绩效扣减的绩效工资2280元;4、腾云信息产业公司支付**绩效奖金52173元;5、腾云信息产业公司支付**年终服务奖金12667元。经审理,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20)西劳人仲字第8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的工资4073.5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云南若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社保扣款明细2018年7月份》、《财税库银税费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送达回证》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第一、关于原告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享有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本案被告制定的相关劳动纪律方面的规定是单位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予以遵守。而原告系清楚被告的相关劳动纪律规定,但在其请事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停止为被告提供劳动,不仅违反了被告的相关劳动纪律规定,更不符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7日违反被告《考勤管理办法》及《员工纪律规范》为由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单位劳动纪律的规定,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当支付原告的赔偿金,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就原告诉请的2020年8月1日至8月18日的工资12000的问题。本院查明,原告于2020年8月1日至9日仍在被告处工作,10日后至今未在被告处工作,故被告不应当向原告支付从8月10日起未到岗期间的工资,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8月1日至9日在岗期间的工资。另外,被告支付了原告的工资至2020年7月,其中被告发放了原告2020年1月至6月的每月计20000元工资,发放了原告2020年7月17720元工资,故被告发放了原告2020年7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6个月+17720元)÷7个月=19674.29元。按照该月平均工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20年8月1日至9日的工资为19674.29元/月÷30天×9天=5902.29元。三、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扣减的绩效工资2280元的问题。原告认为按其自行对2020年一、二季度的考核打分,其已完成了工作任务,被告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向其发放每月7600元的绩效工资。但被告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未有绩效考核打分一员工自行打分为准的规定,且绩效考核应当属于单位对员工的一种考核,员工自行打分可作为单位对员工考核打分的一项参数或参考,绩效考核应当以单位最终对员工的考核为准。故被告对原告2020年一、二季度的绩效考核符合被告对员工的管理制度,被告据此扣减原告2280元绩效工资的行为并无不妥,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绩效奖金52173元及年终服务奖金12667元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每月已发放了原告绩效工资,而被告制定的《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第3.2.3条及第3.2.4条规定了每年12月31日(含)前离职的员工,不发放当年年度绩效奖金及年度服务奖金,上述办法已经发过给原告签署悉知,且该办法亦属于单位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原告从2020年8月10日停止为被告提供劳动,其在被告处工作未满一年,被告根据上述规定,无需向原告支付年度绩效奖金及年终服务奖,对原告的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8月1日至8月9日期间的工资5902.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