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2执6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执行人:***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75052G。
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新摩尔商务中心座701。
法定代表人:孔卫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4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708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42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4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