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市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02执8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75052G。
法定代表人:孔卫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允平,男,汉族,1966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瑞丽市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68806154N。
法定代表人:叶连飞,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瑞丽市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云31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43281.95元及判决确定的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2元;承担执行费1129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该公司银行存款238252.55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2232元,剩余226020.5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该公司开发的“国门公馆”项目因涉及债务问题,土地及房地产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由于手续不齐,暂时无法处置。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出资不实为由提交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叶连飞为被执行人。经核实审查,该公司股东不存在上述问题,本院作出(2021)云3102执8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驳回追加申请。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因无执行条件,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云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