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辖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路**新摩尔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孔卫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泸县。
上诉人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7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2.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基于《山水润城公共部分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协议书》以及工程量结算单提起的诉讼,诉争标的为给付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款,故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静
审 判 员 侯 佳
审 判 员 褚玉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