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1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周宇超,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裙楼**。
法定代表人:叶玉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421139M。
被申请人: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新摩尔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孔卫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75052G。
被申请人:孔卫国,男,回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装修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