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5819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新宜白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欧阳铭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
法定代表人:李学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冰,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28元,保全费4447元,由原告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毅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