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101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柏。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良。
申请人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23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段增贺名下天津农商银行武清石各庄支行卡号为62×××48的存款950130元;
二、上述第一项款项冻结后,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等值财产价值95013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家锋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101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柏。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良。
申请人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23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段增贺名下天津农商银行武清石各庄支行卡号为62×××48的存款950130元;
二、上述第一项款项冻结后,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等值财产价值95013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