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581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新宜白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欧阳铭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申,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
法定代表人:李学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冰,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5819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毅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