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舒布洛克水泥砌块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30号
原告:天津舒布洛克水泥砌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A2。
法定代表人:埃默里.小威廉姆斯,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天津舒布洛克水泥砌块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邢熙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星辰,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2号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良,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舒布洛克水泥砌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舒布洛克水泥砌块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舒布洛克水泥砌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