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津02民辖终493号
上诉人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星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天津市君利津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2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秀红
代理审判员 兰 岚
代理审判员 王伟杰
书 记 员 曹丽霞
速 录 员 姬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