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君利津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津02民终4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继民,河北于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B2-115房屋。
法定代表人:蔡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君利津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上诉人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天津市君利津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利公司)、汪海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0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星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此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清。1、此案本是合同纠纷,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是天津市星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一方是君利新家园项目部汪海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与久缘公司无关。2、所谓提货单上的时间、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均不是久缘公司所为,久缘公司对此事一概不知情。因为本案重要当事人*海军没有到庭,其真伪尚未查清。3、所谓的结算清单的真实性,因为缺少主要的当事人,无法判定其真伪,假如是真的,也是个人行为与久缘公司无关。4、私自刻制君利新家园项目章的行为不是久缘公司所为。5、一审星源公司承认从未见过久缘公司也没有到过久缘公司谈过合同和其他业务。6、本案涉及到私刻久缘公司公章进行刑事犯罪的问题,久缘公司已经报案,此案应当转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或终止审理。二、程序错误。1、一审中,星源公司几次起诉、几次撤诉,拖沓冗长早已超过审理期限。其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相关的诉讼,在法庭上法院也明确表示了放弃的后果。而星源公司明确表示了坚持放弃的意愿,后又重新起诉时出尔反尔把当庭放弃的意思表示重新提起,实属程序违法。2、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三、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没有真正搞懂谁是租赁合同的主体,在南辕北辙、张冠李戴的前提下,适用合同法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混乱,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星源公司辩称,不同意久缘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君利公司、汪海军未出庭答辩。
星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君利公司、久缘公司、汪海军共同支付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的租金134760.74元及逾期违约金10万元;2.判令君利公司、久缘公司、*海军共同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至实际退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及逾期违约金;3.判令君利公司、久缘公司、汪海军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由君利公司、久缘公司、汪海军负担。诉讼过程中,星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君利公司、久缘公司、汪海军共同支付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的租金134760.74元及逾期违约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君利公司、久缘公司、汪海军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9日,君利公司与久缘公司就君利新家园商业楼工程签订君利新家园商业楼工程协议书,由久缘公司承包该项工程。2012年5月4日,*海军以无施工资质的涿州地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久缘公司签订了转包协议,*海军进行实际施工。期间,久缘公司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将其刻制的君利新家园项目专用章交由*海军使用。2012年6月1日,*海军用此章与天津市星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后更名为星源公司)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按月计算,甲方每月底给乙方租金清单一份,乙方在下月的五日前付清上月所发生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未付租金,甲方产生的损失按本合同日租金的两倍加收计算。计算租金的日期,以提单的日期开始,发生回送时,按退单的日期为准,租价按租期长短双方协商,甲方到乙方结租金时必须有甲方财务手续,乙方才可付款,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乙方送清所租器材并最终办理结算手续(货、款、全清)止;乙方拖欠租金时,甲方有权收回所租器材。乙方必须把所租的器材退回,如不退回,甲方将器材收回,所产生的人力物力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再继续使用器材时应及时给予归还,租金继续计算,直到器材归还之日止甲方并按合同规定办理,并把所欠器材及租金追回,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合同附件,发货单据,回送单据,各种计算表,乙方出具的证明,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钢管每米日租金0.012元,每米原值20元,十字扣件每个日租金0.008元,每个原值6.5元,转向扣件每个日租金0.008元,每个原值6.5元,接头扣件每个日租金0.008元,每个原值6.5元,U托每套日租金0.03元,每套原值35元。同时合同对租赁物的保养、损失及赔偿作了约定。出租方(甲方)处盖有天津市星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处*兵签字,承租方(乙方)盖有君利新家园项目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处汪海军签字。
合同签订后,星源公司履行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期间有部分租赁物退还。尚有钢管4173米,接卡扣件647个,38*560丝杠76个未退还。
2012年10月24日,*海军就上述已提供租赁物、已退还租赁物、未退还租赁物情况予以确认,并确认自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22日欠付租金37517.87元及赔偿费30元。
2012年10月23日至2017年5月31日,上述未退还租赁物共产生租金97212.87元。此后,上述未退还租赁物一直未退还。
另查,6003号民事判决书(程志安诉君利公司、久缘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8531号民事判决书(邵建军诉君利公司、久缘公司、汪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4245号民事判决书(张乃静诉君利公司、久缘公司、汪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纠纷均系君利新家园商业楼项目下产生的纠纷,上述纠纷中久缘公司与*海军均有付款的履约行为,法院亦均判令久缘公司与汪海军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久缘公司系君利新家园商业楼项目的承包人及转包人,其应对刻制君利新家园项目专用章交汪海军使用的行为承担责任。且君利新家园商业楼项目下汪海军用此章签订诸多合同产生的纠纷中,久缘公司与*海军均有付款的履约行为,法院判令久缘公司与*海军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案中久缘公司与*海军亦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君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星源公司依约提供租赁物,久缘公司与汪海军应及时支付租金。星源公司主张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的租金134760.74元,经核实,其中有30元丢失赔偿费,故星缘公司主张的租金应为134730.74元。久缘公司辩称,星源公司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尚有部分租赁物未退还,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久缘公司与*海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逾期未付租金,星源公司产生的损失按本合同日租金的两倍加收计算,鉴于星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酌情将租金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总欠款的30%,故久缘公司与*海军应支付的违约金为134730.74元的30%即40419元。*海军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汪海军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的租金134730.74元及赔偿费30元;二、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汪海军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的违约金40419元;三、驳回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88元,退还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677元,剩余2411元,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汪海军负担1902元,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9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星源公司在二审明确表示其主张租金的时间截止到2015年9月9日,即第一次起诉时,之后的租金其放弃权利,不再主张。截止到2015年9月9日的租金为37517.87元加上60523.67元等于98041.54元。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海军以君利新家园项目专用章的名义与星源公司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依法确认有效。星源公司依约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其依法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因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久缘公司系君利新家园商业楼项目的承包人及转包人和*海军使用君利新家园项目专用章的授权人,故久缘公司应与*海军共同承担上述租金的给付义务。久缘公司主张其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关,君利新家园项目专用章是私刻的,不是久缘公司所为,但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推翻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星源公司主张的欠付租金数额,星源公司对此提供了提货单据、退货单据、租金结算清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已经形成锁链可以证实星源公司的主张。久缘公司以*海军没有到庭,真伪尚未查清,来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明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久缘公司主张本案涉及私刻久缘公司公章进行刑事犯罪并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或终止审理一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久缘公司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一节,星源公司起诉后又撤诉后再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久缘公司以此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久缘公司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合同约定租金按月计算,下月的五日前付清上月所发生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因租金发生之债权原因同一,因而具有整体性。虽然各期租金债务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如果从各期租金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将会割裂全部租金的整体性。因此,本案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最后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而本案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送清所租器材并最终办理结算手续(货、款、**)止,现尚有部分租赁物未退还,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鉴于星源公司在二审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明确表示其主张租金的时间截止到2015年9月9日,之后的租金其放弃权利,不再主张,因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照准。截止到2015年9月9日欠付的租金数额为98041.54元,违约金也相应调整为29412.46元。
综上所述,久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星源公司在二审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
二、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汪海军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8041.54元及赔偿费30元;
三、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汪海军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9412.46元;
四、驳回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8元,退还天津星源建筑器材
租赁有限公司677元,剩余2411元,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汪海军负担1902元,天津星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4元,由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景新
代理审判员兰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