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君利津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佳航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天津市君利津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2330号
原告献县佳航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才,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君利津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献县佳航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君利津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献县佳航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佳航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献县佳航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