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0381民初1056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程程,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1179213488,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大转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锦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13146801T,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寺村**。
负责人:郑大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辰飞,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经查,原告于2015年-2017年承包了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关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发包的塔基站房建设工程。双方约定以工程竣工时原告最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目前,上述工程中由原告负责施工的部分早己完工,但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款项的给付事宜,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均以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欠付款项:855797.73元,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问,二被告均同意调解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668625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2358元,减半收取6179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