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亿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8号八一公寓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亿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西三街以东沈东一路以南地块A2a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亿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404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沈阳亿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4904.8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324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沈阳亿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50222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