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8136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8号八一公寓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系房产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