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04执117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67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刘 丽 执行员 金 龙 执行员 殷 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