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04行审10号
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大人社监理字[2020000112]-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处理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大人社监理字[2020000112]-1号行政处理决定,对被申请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补缴劳动者徐某、张某、王某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129746.36元的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2020年7月10日,该单位补缴1名劳动者徐某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30465.76元,尚欠2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99280.60元。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1月11日进行催告,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大人社监理字[2020000112]-1号行政处理决定(扣除已补缴1名劳动者徐岚社会保险费30465.76元)。
审判长  朱晓宇 审判员  陈莹莹 审判员  冯 哲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