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2执恢2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贾玉峰、王会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民终172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贾玉峰、王会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贾玉峰、王会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6日、3月23日、4月8日、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贾玉峰、王会山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贾玉峰、王会山名下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宝成 执行员  马 军 执行员  徐天鸣
书记员  关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