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11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大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5日生效的(2021)辽0204行审10号判决,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9280.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