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街道小***年路85号天津青年创业园A座315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71号(原127号)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米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科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津03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米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因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因科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参与研发、接受发明创造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必须是完成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产生,而特米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因科公司工作时是销售岗位,从未接受过发明创造的相关任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科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给***交付过相关创造任务以及***在其公司参与技术研发提供证据。至于***了解和熟悉公司检测设备、检测技术的技术特征和技术优势是销售工作人员必要的销售技能,其提交技术标书、向客户介绍公司产品和技术优势等,均不能视为分配、参与技术研发任务。原审时双方提交的电子邮件和会议纪要等,也不能证明参与会议及接受回复邮件的因科公司所有人员都参与了相关技术研发工作。 (二)***对因科公司相关专利情况不知情。因科公司给***的销售资料仅是一些挂名专利和产品销售的简单沟通邮件和推广资料,没有证据证明***参与因科公司相关专利的研发过程,相关专利申请方面也没有***签字,因科公司也从未给与***发明奖励。***二审提交新证据可证实有***署名的、因科公司相关专利是为完成天津市的专利补贴政策获取额外财政补贴,以员工名义申请的垃圾专利,并非真正的研发成果。 (三)***不具有研发能力。***在因科公司工作职务是销售总监,在职时间只有五个月,且入职前因科公司相关产品技术已经研发成型。因科公司的证据只提到***了解产品架构和技术操作工艺,而这是一个服务型小企业的销售人员必须了解的内容。***作为销售总监,通过编制宣传PPT、编写商务和技术标书等方式对产品技术应用和价值进行推广,这是销售总监的岗位要求。了解产品技术应用的表层知识(操作流程、组织结构、操作注意事项、采取标准等),与真正意义上的逻辑、软件、硬件研发等技术内层知识之间差异巨大,原审判决模糊了两者的概念和差别。 (四)因科公司与特米斯公司系同业竞争者,二者之间诉争发明创造在同一领域合理合法,因科公司未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义务遵守保密协议,可以从事与因科公司相同行业的服务工作,并生产相同技术领域的产品,利用公开成熟的现有技术研发、改进、形成自己的技术成果。故,诉争发明创造不应归因科公司所有。 因科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特米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1.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自因科公司处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曾与因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了解并掌握因科公司特有技术成果,并作为主要技术服务人员多次代表因科公司参与重大项目投标和随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对此***无异议。2.诉争发明创造与***在因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完成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对因科公司这种初创企业,招聘的人员一岗多职,承担比劳动合同记载的岗位更广泛的工作任务,是客观情况。因科公司从事的业务是一种专业性强的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依赖于检测技术的不断开发,企业的发展重点需求也在不断开发和完善对外检测技术服务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为此相关招聘人员均是具有与服务技术领域相关、拥有技术研发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具有此方面专业背景和履历,在入职后不仅承担劳动合同记载的销售工作,也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在因科公司的组织下参与检测设备、检测方法的部分技术开发工作。***也实际参与并承担了因科公司多项具体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工作任务,熟悉因科公司脉冲涡流检测设备的技术原理和方案、检测技术的操作流程与检测方法。3.诉争发明创造与***在因科公司参与的发明创造密切相关。二者属相同技术领域,经过技术特征比对,诉争发明创造在发明用途与目的、技术方案本身都是以此前因科公司相关技术方案为基础完成的,且技术手段相同。***也没有证据证实诉争发明创造系其独立研发。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诉争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参与并完成因科公司技术成果的技术开发工作,在与因科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又作为发明人以特米斯公司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且该申请所涉技术方案与***在因科公司处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属于因科公司。 因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因科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第20172123050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因科公司。主要事实和理由:因科公司是2014年12月18日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特米斯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8日,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曾经于2016年8月17日与因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曾经作为因科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参与并完成了因科公司拥有的脉冲涡流扫查技术成果的技术研发工作。其后,***于2017年1月18日主动提出离职。因科公司发现***辞职之后不到一个月即出资设立了特米斯公司,从事与因科公司相同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与技术研发工作,与因科公司进行竞争,***还作为唯一发明人在相同技术领域以特米斯公司的名义,申请了第201721230505.2号、名称为“一种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申请的技术领域与因科公司研发并正在使用的技术成果密切相关。因科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在因科公司任职期间曾经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参与研发并完成了因科公司技术成果,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作为发明人,以特米斯公司的名义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该专利技术方案与***在因科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并密切相关。因此,涉案专利权应归因科公司享有。 特米斯公司原审辩称,请求驳回因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在因科公司任销售总监,而非技术研发人员;涉案专利不是***为完成因科公司本职工作或者因科公司分配的单位任务的成果,而是特米斯公司利用自己物质技术条件,由***自主研发,与因科公司无关。因科公司虽声称与***签订保密协议,但并未按协议约定给付***补偿,保密协议未履行。故涉案专利权归属特米斯公司。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12月18日,因科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批发兼零售;检测服务、软件开发;机电设备安装、维修。 2015年1月26日,因科公司向案外人重庆奔腾数控技术研究所购买WTEM-2Q瞬变电磁仪。 2016年8月17日,因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有如下约定:“第三条,本合同于2016年8月17日生效,于2019年8月17日终止。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销售总监岗位(工种)工作。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一)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二)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甲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标专用权;2.专利权;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网站域名知识产权;5.网页版面、内容及数据库的知识产权;6.其他由甲方所有或者享有合法权利的知识产权。(三)乙方维护甲方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乙方保证在离职后不实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义务的,应当赔偿甲方以下各项损失: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义务而遭受的经营损失,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义务而遭受的收益的减少,甲方因避免损失扩大而支付的费用,甲方因实施法律救济而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书。 2016年10月31日,因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7年4月26日,专利号:ZL201621157009.4,专利权人:因科公司,发明人:***、***。权利要求是:1.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环形板(1),所述环形板(1)具有两个连接端,所述环形板(1)的两连接端上固接有锁紧装置(2),所述环形板(1)上设有多个探头(3),所述环形板(1)上设有把手(4),所述把手(4)上设有安装孔(5),所述安装孔(5)上设有手杆(6)。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2)为能够调节环形板(1)内直径的搭扣。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2)为设置在环形板(1)一连接端的凸起及设置在环形板(1)另一连接端与所述凸起相匹配的多个凹槽或通孔,所述凸起至少为一个。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板(1)为环形钛板。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孔(5)为螺纹孔……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杆(6)为可伸缩手杆。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杆(6)与环形板(1)轴心平行。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4)为弧形防滑把手。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探头(3)至少为4个,均匀分布于环形板(1)上。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板(1)内侧面设有岩棉。 2016年10月31日,因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2017年3月22日,申请号:201610967542.5,申请人:因科公司,发明人:***、***。权利要求:1.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环形板(1),所述环形板(1)具有两个连接端,所述环形板(1)的两连接端上固接有锁紧装置(2),所述环形板(1)上设有多个探头(3),所述环形板(1)上设有把手(4),所述把手(4)上设有安装孔(5),所述安装孔(5)上设有手杆(6)。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2)为能够调节环形板(1)内直径的搭扣。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2)为设置在环形板1一连接端的凸起及设置在环形板1另一连接端与所述凸起相匹配的多个凹槽或通孔,所述凸起至少为一个。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板(1)为环形铁板。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孔(5)为螺纹孔。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杆(6)为可伸缩手杆。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杆(6)与环形板(1)轴心平行。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4)为弧形防滑把手。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探头(3)至少为4个,均匀分布于环形板(1)上。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板(1)内侧面设有岩棉。 因科公司2016年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计划,记载了2016年后三月销售目标、销售战略、关键节点。公司的愿景是打造中国PEC检测服务和一体化设备销售的顶级行业领跑者。2016年主营业务是基于PEC工业管线、设备等腐蚀监/检测与防护、基于OCT的工业管线、设备、锅炉等非拆卸清洗与防垢,PEC脉冲涡流检测,OCT本源清洗技术。在首要任务中有协助改进PEC,提高效率和用户体验,以受限卡环传感器为主(**、无人机牵引等)。 2016年10月14日,***制作的因科公司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销售现状、销售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关键节点等。 2016年11月18日,因科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压力容器小接管无损检测及解决方法的探讨》一文发送给收件人Ihsh-xujian@petrochina.com.cn,并抄送给***、**、***、**、**、***等六人。 2016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包覆层管道腐蚀脉冲涡流检测机理与方法研究》一文发送给**,并抄送***。 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13日,因科公司授权***参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管线脉冲涡流缺陷扫查项目的谈判工作。 2016年12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了几个错字后的《北京燕山分公司炼油装置腐蚀监检测维保项目-技术标书-终稿》(以下简称技术标书)发送给***和**。该技术标书第4.3.1章记载:“关于脉冲涡流扫查脉冲涡流检测技术是一种新型无损检测技术,在检测管道上加载瞬间关断电流,产出快速衰减的脉冲磁场,而这种磁场会在管道中产生脉冲涡流,脉冲涡流感应的二次磁场在接收传感器会输出电压。如果管道上有缺陷,就会影响管道上的脉冲涡流状况,继而影响接收传感器上的感应电压。该感应电压包含了金属厚度的综合信息,通过算法解析,可以扫查得到缺陷的具体位置。脉冲涡流扫查检测与其它无损检测技术相比,脉冲涡流可快速检测带包覆层铁磁性管道腐蚀情况。对于大面积腐蚀其检出率较高,即使在传感器探头提离很高的情况下也能达到很高的检测灵敏度,同时提离增高也使得检测探头的覆盖区域更大。该技术具有管道不需要停机、不需要糯合剂、不需要拆除包覆层、使用便捷工具可以减少搭架子拆保温等诸多优点。” 技术标书附件1关键人员简历中介绍,***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化工工艺专业,历任案外人天津大沽化工厂环氧丙烷分厂、仕宝(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天津亿利科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因科公司的技术员、技术经理和销售经理/技术代表职务。其曾服务于中海油CB-A/BQK18-1目做腐蚀检测服务工作。 技术标书附件2--脉冲涡流检测作业指导书,对脉冲涡流检测作业的现场准备、系统测试和现场再校准、具体检测、异常超声波测厚法验证及检测效率的提高进行了描述。 2017年1月18日,***向因科公司递交辞职信。同日,因科公司与***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自2017年1月18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017年2月8日,特米斯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2017年2月8日至2047年2月7日,经营范围:产品检测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产品特征、特性检验服务;计算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设备、机械设备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务;清洗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2017年3月28日,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向因科公司颁发编号为04617Q10860R0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覆盖范围:工业用腐蚀监测检测研发;工业设备失效分析;腐蚀调查、监测检测及评估服务(有国家专项要求的除外)及相关管理活动。换证日期2018年3月8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 2017年5月23日,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向因科公司颁发编号为04617E10586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覆盖范围:工业用腐蚀监测检测研发;工业设备失效分析;腐蚀调查、监测检测及评估服务(有国家专项要求的除外)及相关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20年5月22日。 2017年8月10日,北京中贯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特米斯公司签订瞬变电磁法管道缺陷扫查系统(TPFS)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利用瞬变电磁法对铁磁性材料缺陷道行扫查,约定的扫查标准是“NB/T47013.13-2015脉冲涡流检测”和“GB/T28705-2012无损检测脉冲涡流检测方法”。 2017年8月16日,特米斯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奔腾数控技术研究所签订工矿产品采购合同书,约定:特米斯公司向该公司采购规格型号为WTEM-2QIII浅部瞬变电磁勘探系统。 2017年9月25日,特米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8年5月15日,专利号:ZL20172123XXXX.2,专利权人:特米斯公司,发明人:***。权利要求:1.一种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瞬变电磁主机、阵列式传感器组件和数据处理终端;所述瞬变电磁主机分别与所述阵列式传感器组件和所述数据处理终端相连接;所述瞬变电磁主机接收启动信号,根据所述启动信号,发送检测输出脉冲;所述阵列式传感器组件接收并发送所述检测输出脉冲,生成阵列反馈脉冲和位移数据,并发送所述阵列反馈脉冲和位移数据;所述瞬变电磁主机还接收所述阵列反馈脉冲和位移数据,根据所述阵列反馈脉冲和位移数据生成管道检测数据,并发送所述管道检测数据;所述数据处理终端接收所述管道检测数据,根据所述管道检测数据生成管道缺陷信息和管道三维图形信息;其中,所述阵列式传感器组件包括:安装架、脉冲传感器、位移传感器、通讯器和打点标记器;所述安装架上装配有至少三个所述脉冲传感器,所述脉冲传感器呈圆弧状分布在安装架的内侧面,所述位移传感器和所述打点标记器设置在所述安装架的内侧面,分别与所述脉冲传感器、位移传感器、打点标记器相连接的所述通讯器设置于所述安装架的外侧面;所述脉冲传感器探测管道的腐蚀缺陷情况并生成所述阵列反馈脉冲;所述位移传感器根据移动轨迹生成所述位移数据;所述通讯器发送所述阵列反馈脉冲和所述位移数据;所述打点标记器根据所述脉冲传感器发送的阵列反馈脉冲启动打点标记。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瞬变电磁主机包括:电源、发射线圈、接收线圈、微处理器、内存、串口和显示屏。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管道缺陷信息包括缺陷位置信息和缺陷值信息。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架的外侧面还设置有手柄。 2017年12月4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因科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2001160,发证时间:2017年12月4日,有效期三年。 2018年11月30日,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向因科公司颁发编号为CIATA0517的中国防腐蚀施工资质证书和编号为CIATA-AQ-299的中国防腐蚀安全证书。中国防腐蚀施工资质证书记载:资质等级为贰级,资质范围为腐蚀与防腐蚀层检验测评评价及维修修复,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9日。中国防腐蚀安全证书记载:安全范围为腐蚀检验检测及维修修复,有效期: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13部分:脉冲涡流检测行业标准》(NB/T47013.13-2015)由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4月2日发布,于2015年9月1日实施。 《无损检测脉冲涡流检测方法国家标准》(GB/T28705-201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9月3日联合发布,于2013年3月1日实施。 特米斯公司的***封面载有特米斯公司的名称、非接触式瞬变电磁法管道缺陷扫查系统(脉冲涡流PEC)、独立自主研发、掌握核心技术等内容。***内容有特米斯公司**、主营业务、延伸业务的介绍,并附有***的名片,瞬变电磁法管道缺陷扫查系统(脉冲涡流TEN-PFSS)的介绍。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特米斯公司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本案中,因科公司主张特米斯公司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系***在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且该发明创造与***在因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该主张是否成立,分述如下: (一)关于诉争发明创造完成时间。2017年9月25日,***作为发明人,以特米斯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诉争专利,因此可以认定诉争发明创造在2017年9月25日前完成,而***从因科公司离职的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故原审法院确认诉争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在***从因科公司离职一年内作出的。 (二)关于***在因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虽然劳动合同中记载***系销售人员,但其工作范围并非局限于销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作为发明人,参加研发了因科公司第ZL201621157009.4号“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第201610967542.5号“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 2.***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撰写的2016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计划记载:“以现场服务促进设备不断完善”“协助改进PEC,提高效率和用户体验,以受限卡环传感器(**、无人机牵引等)”。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工作情况汇报记载:“完成PEC工艺问题”“推出一种新的定点测厚体系”作为2017年的主要课题。上述两份文件中所称的“PEC”即为脉冲涡流壁厚检测系统,在需要“协助改进PEC”以及“完成PEC工艺问题”的前提下,需熟悉脉冲涡流壁厚检测系统的组成架构和工作流程。 3.2016年12月26日,***发给***和**的技术标书第4.3.1章节记载的内容,明确给出了脉冲涡流壁厚扫查系统的工作原理和组成架构。同时技术标书附件1介绍***的职位包括技术代表,附件2脉冲涡流检测作业指导书,对脉冲涡流检测作业进行了详细的指导,明确了利用脉冲涡流检测技术对管道进行扫查的步骤。 4.2016年11月18日,因科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压力容器小接管无损检测及解决方法的探讨》涉及管道无损测量技术。而***所发的电子邮件《包覆层管道腐蚀脉冲涡流检测机理与方法研究》一文涉及脉冲涡流(瞬变电磁)管道检测技术。 综合以上四点可知,***在因科公司不仅仅是销售人员,同时也是技术人员,其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通过上述四方面已经充分体现,至少包括:熟知脉冲涡流壁厚检测系统的组成架构、工作原理及工作流程,参与研发并协助改进脉冲涡流检测技术及相关装置。 (三)诉争发明创造与***在因科公司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的相关性。 ***在因科公司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主要体现在,***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参与了两项专利:第ZL201621157009.4号“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及第201610967542.5号“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两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均涉及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主要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包括环形板,环形板具有两个连接端,环形板的两连接端上固接有锁紧装置,环形板上设有多个探头,环形板上设有把手,把手上设有安装孔,安装孔上设有手杆。通过以上技术方案,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单探头脉冲涡流检测系统测量效率低下,实现的主要技术效果是采用多探头的形式同时对不同曲面部位进行检测,提高了检测系统的工作效率。 诉争发明创造主要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瞬变电磁主机、阵列式传感器组件和数据处理终端;瞬变电磁主机接收启动信号,根据启动信号,发送检测输出脉冲。阵列式传感器组件接收并发送检测输出脉冲,生成阵列反馈脉冲和位移数据,并发送阵列反馈脉冲和位移数据。瞬变电磁主机还接收阵列反馈脉冲和位移数据,根据阵列反馈脉冲和位移数据生成管道检测数据,并发送管道检测数据。数据处理终端根据接收的管道检测数据生成管道缺陷信息和管道三维图形信息。通过以上技术方案,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检测点位置准确性差、检测过程耗时长的问题,实现的主要技术效果是,实现了对管道的全面扫查,保证了检测点布局的准确性,提高了检测效率。 经对比,***参与的因科公司的专利技术称为脉冲涡流检测装置,特米斯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称为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装置,两者名称虽不同,但工作原理相同。脉冲涡流检测技术与瞬变电磁检测技术的基本原理均为:激励线圈通过脉冲电流用来激发电磁场,检测线圈部分主要用来检测缺陷处的涡流信号,由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可知,变化的磁场周围必定产生变化的电场,变化的电流必定在其周围产生变化磁场。当发射线圈施加一阶跃电流,当电流突然下降为零时,就会相应的产生源磁场(一次场)。当源磁场进行传播的过程中,会在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的低阻抗体内产生相应的感应电流,称为脉冲涡流(二次电流)。随着时间的推移,脉冲涡流(二次电流)就会相应产生变化,会导致新的磁场在其周围生成,这个磁场称之为涡流磁场(二次磁场)。与此同时,涡流磁场会随着良导电介质的热损耗而逐渐衰减,基本符合指数变化的规律。通过观测检测的信号,并对所得的信号进行处理和分析,得出管道的具体缺陷参数,管道缺陷的相关信息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两者基本原理相同这一点,根据特米斯公司***记载的其公司非接触式瞬变电磁法管道缺陷扫查系统(脉冲涡流PEC)技术介绍,也可以得到印证。 ***作为发明人新申请的诉争专利技术属于脉冲涡流(瞬变电磁)管道检测领域,与其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所依据的基本技术原理、所采用的主要系统架构、工作流程为***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所熟知的技术原理、系统架构和工作流程。诉争专利涉及的技术相对于其在因科公司的本职工作和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相比,主要改进在于:在传感器组件上设置位移传感器和打点标记器,以方便生成管道三维信息,同时便于在异常部位进行标记。然而,通过***参与的因科公司的两项专利技术方案,能够认定***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已得知可利用安装架固定多个传感器(即传感器阵列)来提高检测效率,且通过因科公司的技术标书相关内容,也能够认定***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已得知可利用脉冲涡流检测系统对管道进行扫查,同时在异常位置进行标记,该部分技术是***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所涉及的技术以及所面临的技术困难,也是***申请的诉争专利中存在的主要改进的技术动因。 综上所述,***在与因科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诉争发明创造,即第201721230505.2号实用新型专利,与其在因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因科公司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依法属于因科公司,因科公司为专利权人。 原审法院判决:确认专利号为ZL20172123XXXX.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因科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由特米斯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特米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三组证据: 1-1.2016年9月18日***发送给***等人的电子邮件;1-2.2016年10月14日***发送给**、***等人的会议纪要电子邮件;1-3.2016年11月28日***发送给***的会议纪要电子邮件;2-4与1-1相同;2-5-1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天津市专利试点申报工作启动新闻报道;2-5-2关于征集2017年区级专利试点项目的通知政务公开信息;2-5-3天津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办法;2-5-4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6-1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2016年天津市第二批区级专利试点备案单;2-6-22016年天津市第二批区级专利试点备案单位名单;2-6-3转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关于公布2017年天津市区级专利试点备案单位名单的通知”的通知;2-6-42017年天津市区级专利试点备案单位名单;3-7以脉冲涡流为关键词自1979年至2016年中国知网文献搜索结果;3-8以脉冲涡流为关键词自1980年至2016年中国知网***学位论文搜索结果;3-9国家知识产权局脉冲涡流专利检索结果;3-10南昌航空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包覆层管道脉冲涡流检测技术研究》;3-11《包覆层管道腐蚀脉冲涡流检测机理与方法研究》;3-12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浅部瞬变电磁勘探系统”项目单一来源公示。拟证明***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承担的工作任务是销售,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项任务承担者是**,其没有研发任务;因科公司的相关专利是编造的,因科公司用***等员工名义申请,以骗取政府补贴;涉案专利涉及的脉冲涡流(瞬变电磁)管道检测领域在先成熟、公开,***没有必要通过参与因科公司的相关技术研发获得研究成果。 因科公司经质证认为,对前四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特米斯公司的证明目的;其余证据均无本案无关。 本院经认证,前四份证据(实质为三份)在原审期间,已由因科公司提交并经质证,并不属于新证据,且相关内容涉及***在因科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其余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亦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是:(一)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二)特米斯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是否应当归属于因科公司。 (一)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作为发明人,参加研发了因科公司第ZL201621157009.4号“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第201610967542.5号“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同时,***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撰写的2016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计划、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工作情况汇报的记载内容均显示,其编写的内容需要以熟悉脉冲涡流壁厚检测系统的组成架构和工作流程为前提。在2016年12月26日,***发给***和**的技术标书第4.3.1章节记载的内容,明确给出了脉冲涡流壁厚扫查系统的工作原理和组成架构。同时技术标书附件1中介绍***的职位包括技术代表,附件2中脉冲涡流检测作业指导书,对脉冲涡流检测作业进行了详细的指导,明确了利用脉冲涡流检测技术对管道进行扫查的步骤。2016年11月18日,因科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压力容器小接管无损检测及解决方法的探讨》涉及管道无损测量技术。而***所发的电子邮件《包覆层管道腐蚀脉冲涡流检测机理与方法研究》一文涉及脉冲涡流(瞬变电磁)管道检测技术。综上,虽然劳动合同中记载***系销售人员,但结合以上***在因科公司的工作内容显示,***在因科公司不仅仅是销售人员,同时也是技术人员,***有机会对涉案专利利用其在因科公司的工作内容进行研发。故特米斯公司上诉称***只是销售人员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参与的因科公司的专利技术称为脉冲涡流检测装置,特米斯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称为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装置,两者名称虽不同,但经对比,两者的技术构思、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实质是相同的,对此原审法院已作充分论述,特米斯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涉案发明创造登记的发明人为***,结合***本人的学历背景、工作能力,以及在因科公司的工作内容,并考虑到专利技术研发工作的系统性、传承性,应认定涉案发明创造属于***在因科公司的职务发明。特米斯公司主张因科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参与研发并接受发明创造任务,以及***对因科公司相关专利情况不知情、不具有研发能力,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劳动合同所涉竞业限制补偿问题,亦不构成涉案发明创造应由特米斯公司所有的抗辩,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特米斯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是否应当归属于因科公司 根据前述专利法第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本案中,涉案专利系***在从因科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且该发明创造与***在因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故该发明创造应属于因科公司,因科公司为专利权人。 综上,特米斯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裁判要点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8号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议庭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裁判日期2020年4月7日 涉案专利“一种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72123XXXX.2 关键词专利权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创造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确认专利号为ZL20172123XXXX.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专利权权属的判断 裁判观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