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3知民初3号
原告: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71号(原127号)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街道小***年路85号天津青年创业园A座315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科公司)与被告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米斯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因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特米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201710872269.2号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因科公司;2.判令特米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科公司是2014年12月18日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特米斯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8日,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为***。***曾经于2016年8月17日与因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曾经作为因科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参与并完成了因科公司拥有的脉冲涡流扫查技术成果的技术研发工作,其后,***突然于2017年1月18日主动提出离职。后来因科公司发现***不仅在辞职之后不到一个月即出资设立了特米斯公司,从事与因科公司相同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与技术研发工作,与因科公司进行竞争。其还作为唯一发明人在相同技术领域以特米斯公司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201710872269.2号名称为“一种瞬变电磁传感器及检测传感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的技术领域与因科公司研发并正在使用的技术成果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科公司认为,结合上述事实与法律,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在因科公司任职期间曾经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参与研发并完成了因科公司技术成果。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作为发明人,以特米斯公司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案涉发明专利申请。案涉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在因科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并密切相关。因此,案涉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属于因科公司的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其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因科公司享有。
特米斯公司辩称,首先,***在因科公司任销售总监,而非技术研发人员。其次,特米斯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利用自己物质技术条件,由其法定代表人***自主研发,与因科公司无任何关系,其申请授权的案涉发明专利不是***为完成因科公司本职工作或者是因科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而是从因科公司离职后自主研发完成,故该专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外,因科公司声称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因科公司从未按照该保密协议约定给付特米斯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何补偿,也就是说该保密协议一直没有履行。综上,该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特米斯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因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提出了异议。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因科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申请人为特米斯公司的第201710872269.2号“一种瞬变电磁传感器及检测传感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信息,本院认为其能够反映案涉发明专利申请时间、发明人、技术特征等情况,其与因科公司的诉讼主张有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2因科公司所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国防腐蚀施工资质证书》《中国防腐蚀安全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能够证明因科公司的技术领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3因科公司拥有的专利信息截屏打印件,仅是因科公司所持有相关专利的信息列表,并无专利的具体内容,本院无法甄别该信息列表中的专利与案涉争议的对应关系,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4因科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等案外人签订的检测(测试)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发明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该证据与争议焦点并无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5为因科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特米斯公司的证据1相同)《保密协议书》、银行回单3张;证据6为***向因科公司递交的《辞职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特米斯公司的证据1相同)《解除劳动协议书》;证据7为因科公司的《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上述三组证据能够证明***在因科公司的任职时间、离职时间及职务,本院对该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9为***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之一申请的两项专利;证据10之二为***于2016年12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和**的《北京燕山分公司炼油装置腐蚀监检测维保项目-技术标书-终稿》(以下简称《技术标书》);证据11为2份邮件打印截图;证据12为特米斯公司的***1本。上述证据结合特米斯公司提交的证据2(因科公司2016年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计划、***制作的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工作情况汇报)及证据3(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与因科公司***及因科公司客户之间的11份往来电子邮件),能够证明特米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因科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与其之后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案涉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相关性。本院对双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8为特米斯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与特米斯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所记载内容一致,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因科公司证据10之一为**于2016年11月1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等6名员工的公司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内容无法直接证明案涉争议问题,亦无其他证据在案佐证,故对该电子邮件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3为因科公司与**、**、***、**、***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社保缴费通知单,因科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入职情况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14为因科公司向案外人重庆奔腾数控技术研究所购买WTEM-2Q瞬变电磁仪银行付款回单,结合特米斯公司证据5中第一份合同(2017年8月16日,特米斯公司向重庆奔腾数控技术研究所购买型号WTEM-2QIII浅部瞬变电磁勘探系统),可证明双方技术领域相同。因此,本院对因科公司的证据14和特米斯公司证据5中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15为GB/T28705-2012号标准及《NB/T47013.13-2015号标准,结合特米斯公司证据4(案外人北京中贯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特米斯公司签订的《瞬变电磁法管道缺陷扫查系统(TPFS)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及付款凭证),可以证明特米斯公司所用技术标准与因科公司主张的技术标准为同一标准,本院对因科公司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另,特米斯公司证据4不能证明特米斯公司与案外人合作开发案涉发明专利,而是其协助案外人组装一套瞬变电磁法管道缺陷扫查系统(TPFS),双方约定的内容并不涉及共同研发,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对于特米斯公司的证据1、2、3、4及证据5的第一份合同,本院已作出认定。对于特米斯公司证据5的其他几份合同,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与案涉争议有关,故对该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特米斯公司证据6为***的研发笔记,无法证明其属于案涉争议的技术开发研究记录,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明,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特米斯公司证据7为因科公司获得授权的1个发明专利、14个实用新型专利信息及相关12个发明专利申请信息,专利登记信息中显示的专利发明人即使不是因科公司的员工,也不能证明该专利为挂名专利。因此,该证据的内容不能证明与本案争议有关,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18日,因科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批发兼零售;检测服务、软件开发;机电设备安装、维修。
2015年1月26日,因科公司向案外人重庆奔腾数控技术研究所购买WTEM-2Q瞬变电磁仪。
2016年8月17日,因科公司(甲方)与特米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有如下约定:“第三条,本合同于2016年8月17日生效,于2019年8月17日终止。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销售总监岗位(工种)工作。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一)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二)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甲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标专用权;2.专利权;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网站域名知识产权;5.网页版面、内容及数据库的知识产权;6.其他由甲方所有或者享有合法权利的知识产权。(三)乙方维护甲方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乙方保证在离职后不实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义务的,应当赔偿甲方以下各项损失: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义务而遭受的经营损失,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义务而遭受的收益的减少,甲方因避免损失扩大而支付的费用,甲方因实施法律救济而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书》。
2016年10月31日,因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7年4月26日,专利号:ZL20162115××××.4,专利权人:因科公司,发明人:***、***。权利要求是:1.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环形板(1),所述环形板(1)具有两个连接端,所述环形板(1)的两连接端上固接有锁紧装置(2),所述环形板(1)上设有多个探头(3),所述环形板(1)上设有把手(4),所述把手(4)上设有安装孔(5),所述安装孔(5)上设有手杆(6)。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2)为能够调节环形板(1)内直径的搭扣。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2)为设置在环形板(1)一连接端的凸起及设置在环形板(1)另一连接端与所述凸起相匹配的多个凹槽或通孔,所述凸起至少为一个。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板(1)为环形钛板。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孔(5)为螺纹孔。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杆(6)为可伸缩手杆。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杆(6)与环形板(1)轴心平行。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4)为弧形防滑把手。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探头(3)至少为4个,均匀分布于环形板(1)上。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板(1)内侧面设有岩棉。
2016年10月31日,因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2017年3月22日,申请号:201610967542.5,申请人:因科公司,发明人:***、***。权利要求:1.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环形板(1),所述环形板(1)具有两个连接端,所述环形板(1)的两连接端上固接有锁紧装置(2),所述环形板(1)上设有多个探头(3),所述环形板(1)上设有把手(4),所述把手(4)上设有安装孔(5),所述安装孔(5)上设有手杆(6)。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2)为能够调节环形板(1)内直径的搭扣。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2)为设置在环形板1一连接端的凸起及设置在环形板1另一连接端与所述凸起相匹配的多个凹槽或通孔,所述凸起至少为一个。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板(1)为环形钛板。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孔(5)为螺纹孔。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杆(6)为可伸缩手杆。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杆(6)与环形板(1)轴心平行。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4)为弧形防滑把手。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探头(3)至少为4个,均匀分布于环形板(1)上。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板(1)内侧面设有岩棉。
因科公司2016年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计划,记载了2016年后三月销售目标、销售战略、关键节点。公司的愿景是打造中国PEC检测服务和一体化设备销售的顶级行业领跑者。2016年主营业务是基于PEC工业管线、设备等腐蚀监/检测与防护、基于OCT的工业管线、设备、锅炉等非拆卸清洗与防垢,PEC脉冲涡流检测,OCT本源清洗技术。在首要任务中有协助改进PEC,提高效率和用户体验,以受限卡环传感器为主(**、无人机牵引等)。
2016年10月14日,***制作的因科公司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销售现状、销售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关键节点等。
2016年11月18日,因科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压力容器小接管无损检测及解决方法的探讨》一文发送给收件人Ihs×××@petrochina.com.cn,并抄送给***、**、***、**、**、***等6人。
2016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包覆层管道腐蚀脉冲涡流检测机理与方法研究》一文发送给**,并抄送***。
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13日,因科公司授权***参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管线脉冲涡流缺陷扫查项目的谈判工作。
2016年12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了几个错字后的《技术标书》发送给***和**。该《技术标书》第4.3.1章记载:“脉冲涡流检测技术是一种新型无损检测技术,在检测管道上加载瞬间关断电流,产出快速衰减的脉冲磁场,而这种磁场会在管道中产生脉冲涡流,脉冲涡流感应的二次磁场在接收传感器会输出电压。如果管道上有缺陷,就会影响管道上的脉冲涡流状况,继而影响接收传感器上的感应电压。该感应电压包含了金属厚度的综合信息,通过算法解析,可以扫查得到缺陷的具体位置。脉冲涡流扫查检测与其它无损检测技术相比,脉冲涡流可快速检测带包覆层铁磁性管道腐蚀情况。对于大面积腐蚀其检出率较高,即使在传感器探头提离很高的情况下也能达到很高的检测灵敏度,同时提离增高也使得检测探头的覆盖区域更大。该技术具有管道不需要停机、不需要耦合剂、不需要拆除包覆层、使用便捷工具可以减少搭架子拆保温等诸多优点。”
《技术标书》附件1关键人员简历中介绍,***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化工工艺专业,历任案外人天津大沽化工厂环氧丙烷分厂、仕宝(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天津亿利科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因科公司的技术员、技术经理和销售经理/技术代表职务。其曾服务于中海油CB-A/BQK18-1、QK17-2/3渤西油气处理厂做腐蚀检测服务工作。
《技术标书》附件2《脉冲涡流检测作业指导书》,对脉冲涡流检测作业的现场准备、系统测试和现场再校准、具体检测、异常超声波测厚法验证及检测效率的提高进行了描述。
2017年1月18日,***向因科公司递交《辞职信》。同日,因科公司与***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自2017年1月18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017年2月8日,特米斯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2017年2月8日至2047年2月7日,经营范围:产品检测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产品特征、特性检验服务;计算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设备、机械设备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务;清洗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2017年3月28日,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向因科公司颁发编号为04617Q10860R0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覆盖范围:工业用腐蚀监测检测研发;工业设备失效分析;腐蚀调查、监测检测及评估服务(有国家专项要求的除外)及相关管理活动。换证日期2018年3月8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
2017年5月23日,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向因科公司颁发的编号为04617E10586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覆盖范围:工业用腐蚀监测检测研发;工业设备失效分析;腐蚀调查、监测检测及评估服务(有国家专项要求的除外)及相关管理活动。有效期至2020年5月22日。
2017年8月10日,北京中贯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特米斯公司签订《瞬变电磁法管道缺陷扫查系统(TPFS)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利用瞬变电磁法对铁磁性材料缺陷道行扫查,约定的扫查标准是“NB/T47013.13-2015脉冲涡流检测”和“GB/T28705-2012无损检测脉冲涡流检测方法”。
2017年8月16日,特米斯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奔腾数控技术研究所签订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书》,约定:特米斯公司向该公司采购规格型号为WTEM-2QIII浅部瞬变电磁勘探系统。
2017年9月25日,特米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瞬变电磁传感器及检测传感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710872269.2,申请人:特米斯公司,发明人:***。权利要求书:1.一种瞬变电磁传感器,包括:磁轭、感应线圈和励磁线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圈和所述励磁线圈平行且同轴;所述励磁线圈缠绕于所述磁轭的上部,所述感应线圈缠绕于所述磁轭的下部,且绕线方向一致,形成双层复合结构;所述励磁线圈的线圈直径不大于所述感应线国的线圈直径;所述励磁线圈的端头接入外部的励磁脉冲信号;所述感应线圈的端头向外部输出感应脉冲信号。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瞬变电磁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圈和所述励磁线围的导线直径范围均为:0.1mm~7.0mm。3.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瞬变电磁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圈和所述励磁线围的线圈直径范围均为:5mm~200mm。4.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瞬变电磁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圈和所述励磁线围的绕线匝数范围为:l~2000。5.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瞬变电磁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圈和所述励磁线圈均为铜线。6.一种瞬变电磁检测传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架、位移传感器、通讯器、打点标记器和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瞬变电磁传感器;所述安装架上装配有一个或多个所述瞬变电磁传感器,所述瞬变电磁传感器呈圆弧状分布在安装架的内侧面,且与所述打点标记器相连接,所述位移传感器和所述打点标记器设置在所述安装架的内侧面,分别与所述瞬变电磁传感器、位移传感器、打点标记器相连接的所述通讯器设置于所述安装架的外侧面;所述瞬变电磁传感器接入外部的励磁脉冲信号,输出感应脉冲信号;所述位移传感器根据移动轨迹生成所述位移数据;所述通讯器发送所述感应脉冲信号和所述位移数据;所述打点标记器根据所述感应脉冲信号启动打点标记。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瞬变电磁检测传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架的外侧面还设置有手柄。
2017年12月4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因科公司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2001160,发证时间:2017年12月4日,有效期三年。
2018年11月30日,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向因科公司颁
发编号为CIATA0517的《中国防腐蚀施工资质证书》和编号为CIATA-AQ-299的《中国防腐蚀安全证书》。《中国防腐蚀施工资质证书》记载:资质等级为贰级,资质范围为腐蚀与防腐蚀层检验测评评价及维修修复,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9日。《中国防腐蚀安全证书》记载:安全范围为腐蚀检验检测及维修修复,有效期: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13部分:脉冲涡流检测行业标准》(NB/T47013.13-2015)由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4月2日发布,于2015年9月1日实施。
《无损检测脉冲涡流检测方法国家标准》(GB/T28705-201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9月3日联合发布,于2013年3月1日实施。
特米斯公司的***封面载有特米斯公司的名称、《非接触式瞬变电磁法管道缺陷扫查系统(脉冲涡流PEC)》、独立自主研发、掌握核心技术等内容。***内容有特米斯公司**、主营业务、延伸业务的介绍,并附有***的名片,瞬变电磁法管道缺陷扫查系统(脉冲涡流TEN-PFSS)的介绍。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系***在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且该发明创造与***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该主张是否成立,分述如下:
(一)关于诉争发明创造完成时间。2017年9月25日,***作为发明人,以特米斯公司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诉争专利,因此可以认定诉争发明创造在2017年9月25日前完成,而***从因科公司离职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故本院确认诉争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在***从原告处离职一年内作出的。
(二)关于***在原告处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虽然劳动合同中记载***系销售人员,但其工作范围并非局限于销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作为发明人,参与研发了因科公司第ZL20162115××××.4号“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第201610967542.5号“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
2.***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撰写的《2016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计划》记载:“以现场服务促进设备不断完善”、“协助改进PEC,提高效率和用户体验,以受限卡环传感器(**、无人机牵引等)”。《非接触式脉冲涡流壁厚扫查专家销售工作情况汇报》记载:“完成PEC工艺问题”、“推出一种新的定点测厚体系”作为2017年的主要课题。上述两份文件中所称的“PEC”即为脉冲涡流壁厚检测系统,在需要“协助改进PEC”以及“完成PEC工艺问题”的前提下,需熟悉脉冲涡流壁厚检测系统的组成架构和工作流程。
3.2016年12月26日,***发给***和**的《技术标书》第4.3.1章节记载的内容,明确给出了脉冲涡流壁厚扫查系统的工作原理和组成架构。同时《技术标书》附件1介绍***的职位包括技术代表,附件2《脉冲涡流检测作业指导书》对脉冲涡流检测作业进行了详细的指导,明确了利用脉冲涡流检测技术对管道进行扫查的步骤。
4.2016年11月18日,因科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压力容器小接管无损检测及解决方法的探讨》涉及管道无损测量技术。而***所发的电子邮件《包覆层管道腐蚀脉冲涡流检测机理与方法研究》一文涉及脉冲涡流(瞬变电磁)管道检测技术。
综合以上四点可知,***在因科公司不仅仅是销售人员,同时也是技术人员,其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通过上述四方面已经充分体现,至少包括:熟知脉冲涡流壁厚检测系统的组成架构、工作原理及工作流程,参与研发并协助改进脉冲涡流检测技术及相关装置。
(三)诉争发明创造与***在因科公司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的相关性。
***在因科公司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主要体现在,***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参与了两项专利:第ZL20162115××××.4号“一种用于固定多个脉冲涡流检测探头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及第201610967542.5号“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两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同,均是涉及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主要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多探头脉冲涡流检测装置,包括环形板,环形板具有两个连接端,环形板的两连接端上固接有锁紧装置,环形板上设有多个探头,环形板上设有把手,把手上设有安装孔,安装孔上设有手杆。通过以上技术方案,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单探头脉冲涡流检测系统测量效率低下,实现的主要技术效果是采用多探头的形式同时对不同曲面部位进行检测,提高了检测系统的工作效率。
诉争发明创造主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方案1,一种瞬变电磁传感器包括:磁轭、感应线圈和励磁线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线圈和所述励磁线图平行且同轴;所述励磁线圈缠绕于所述磁轭的上部,所述感应线圈缠绕于所述磁轭的下部,且绕线方向一致,形成双层复合结构;所述励磁线圈的线圈直径不大于所述感应线圈的线圈直径;所述励磁线圈的端头接入外部的励磁脉冲信号;所述感应线圈的端头向外部输出感应脉冲信号。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现有的传感器检测范围小、检测精度差。实现的主要技术效果是,优化了传感器的结构,增加了探测范围,提高了传感器的探测精度。该专利申请还同时保护了一种瞬变电磁检测传感装置,即技术方案2,包括:安装架、位移传感器、通讯器、打点标记器和技术方案1中的瞬变电磁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架上装配有一个或多个所述瞬变电磁传感器,所述瞬变电磁传感器呈圆弧状分布在安装架的内侧面,且与所述打点标记器相连接,所述位移传感器和所述打点标记器设置在所述安装架的内侧面,分别与所述瞬变电磁传感器、位移传感器、打点标记器相连接的所述通讯器设置于所述安装架的外侧面;所述瞬变电磁传感器接入外部的励磁脉冲信号,输出感应脉冲信号;所述位移传感器根据移动轨迹生成所述位移数据;所述通讯器发送所述感应脉冲信号和所述位移数据;所述打点标记器根据所述感应脉冲信号启动打点标记。通过以上技术方案2,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检测点位置准确性差、检测过程耗时长的问题,实现的主要技术效果是,实现了对管道的全面扫查,保证了检测点布局的准确性,提高了检测效率。
上述专利申请所依托技术依据为脉冲涡流(瞬变电磁)检测技术。其主要改进点在于:1.对传感器结构的改进:包括激励线圈、接收线圈的位置、尺寸关系;2.对检测传感装置的改进:用安装架固定多个传感器,同时安装位移传感器和打点标记器。
经对比,***参与的因科公司的专利技术称为脉冲涡流检测技术,特米斯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称为瞬变电磁检测技术,两者虽名称不同,但采用的是相同的工作原理和相同的技术步骤。脉冲涡流检测技术与瞬变电磁检测技术的基本原理均为:激励线圈通过脉冲电流来激发电磁场,检测线圈部分主要用来检测缺陷处的涡流信号,由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可知,变化的磁场周围必定产生变化的电场,变化的电流必定在其周围产生变化磁场。当发射线圈施加一阶跃电流,当电流突然下降为零时,就会相应的产生源磁场(一次场)。当源磁场进行传播的过程中,会在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的低阻抗体内产生相应的感应电流,称为脉冲涡流(二次电流)。随着时间的推移,脉冲涡流(二次电流)就会相应产生变化,会导致新的磁场在其周围生成,这个磁场称之为涡流磁场(二次磁场)。与此同时,涡流磁场会随着良导电介质的热损耗而逐渐衰减,基本符合指数变化的规律。通过观测检测的信号,并对所得的信号进行处理和分析,得出管道的具体缺陷参数,管道缺陷的相关信息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
两者基本原理相同这一点,根据特米斯公司***记载的其公司《非接触式瞬变电磁法管道缺陷扫查系统(脉冲涡流PEC)》技术介绍,也可以得到印证。
***作为发明人新申请的诉争专利技术属于脉冲涡流(瞬变电磁)管道检测领域,与其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所依据的基本技术原理、所采用的主要系统架构、工作流程为***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所熟知的技术原理、系统架构和工作流程。诉争专利涉及的技术相对于其在因科公司的本职工作和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相比,主要改进在于:1.对传感器结构的改进:包括激励线圈、接收线圈的位置、尺寸关系;2.对检测传感装置的改进:用安装架固定多个传感器,同时安装位移传感器和打点标记器。传感器是脉冲涡流(瞬变电磁)检测领域的常见设备之一,是该检测领域的合理研究方向,因此对传感器结构的改进是脉冲涡流(瞬变电磁)检测技术的合理延伸;关于对检测传感装置的改进,***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已得知可利用安装架固定多个传感器(即传感器阵列)来提高检测效率,并利用脉冲涡流检测系统对管道进行扫查,同时在异常位置进行标记,该部分所涉及技术及面临的技术困难,是***新申请专利所进行改进的技术动因。故诉争专利与***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任务有关。
综上所述,***在与因科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诉争发明创造,即第201710872269.2号发明专利,与其在因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因科公司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依法属于因科公司,因科公司为专利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201710872269.2号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 萍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