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晶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晶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5495号之一
原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
法定代表人:丁振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琼,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荃,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金晶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北园辰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崤。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金晶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38元,由原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