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晶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晶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营口启材滑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1执29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晶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辰星路15号厂房。
被执行人:营口启材滑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官屯镇平二房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晶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启材滑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1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