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德(天津)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催31号
申请人:博纳德(天津)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23485553。
法定代表人:李凤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烨,该公司行政经理。
申请人博纳德(天津)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224214508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伍月拾叁日,付款人全称为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打捞局,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陆年拾壹月拾贰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博纳德(天津)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博纳德(天津)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悦秋
审判员  叶美魁
审判员  杨 媚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