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威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威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194执33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2号楼1单元15层15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威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街道时代大厦1栋2216[津汇(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30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威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0194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天津市威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86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威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3年6月5日、6月7日、6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2023年6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3年6月13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情况,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五、2023年6月14日,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并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14786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豫0194执3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