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秀河花园7号楼2门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RPD34K。
法定代表人:熊德春,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慎运,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慎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慎运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吴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