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民初5491号
原告:天津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秀河花园**楼2门**。
法定代表人:熊德春。
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div>
法定代表人:郝东辉.
原告天津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5元,由原告天津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建堂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