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民初3545号
原告上海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8年5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以合同上未加盖其公章及王春松对其作出的承诺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项目系其承接并由王春松承包,其提交的项目章管理责任书上“乙方”处有王春松签名。王春松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代表被告,王春松对被告的承诺的效力仅限于王春松与被告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一、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128元。 二、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工程款88,1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7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82元,由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艳蓓 审 判 员  赵 阳 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
书 记 员  张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