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合创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民终4268号
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合创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1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圣达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圣达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圣达公司在一审中已申请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且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属违反法定程序。2、圣达公司承接合创公司的工程并发包给王某,《借款合同》系由王某一手操办,《借款合同》和《委托书》上的公章也系由王某私刻并加盖。系争工程的工程款是由合创公司支付给圣达公司,再发放给王某。如确系由圣达公司所借,则借款也应先支付到圣达公司账户。因此,借款人并非圣达公司。3、即便依据《借款合同》,因双方借款的前提是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但合创公司拒不支付圣达公司工程款,反而索要借款,系对圣达公司利益的侵害。合创公司应在结算工程款后对借款进行相应抵扣,一审判决未考虑该节事实,导致判决不公。
合创公司辩称,1、《借款合同》已由圣达公司盖章确认,该合同是在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签订,圣达公司对合同内容清楚知晓,应当按约履行。事实上,在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过程中,圣达公司已全程参与,并提供农民工名单和工资金额。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对于圣达公司超出举证期限的鉴定申请不应予以准许。3、合创公司并未欠付工程款,且工程款的支付与本案借款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圣达公司应否归还借款与合创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并无关联。4、对于圣达公司与王某的内部关系,合创公司并不了解。圣达公司无权以其与王某的内部约定对抗合创公司,而应对外承担还款义务后再行追索。
合创公司于2018年7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圣达公司返还合创公司借款1,494,700元;2、圣达公司支付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144,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5日,合创公司(出借人,甲方)与圣达公司(借款人,乙方)和XX公司(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接甲方金山三、四期景观绿化工程,由于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节点工程款后,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导致民工、材料供应商多次到甲方静坐、吵闹、阻碍后期施工,并到金山区信访办、劳动局等政府部门上访。现春节将至,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甲乙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叁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元)。二、借款用途:发放农民工工资。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乙方同意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丙方账户。由XX公司以现金形式(在甲乙双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下)代为发放乙方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并由工资领取人当场在工资发放明细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收到工资。丙方用户名:XX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X1664,开户银行:建行上海中原支行。五、甲方在收到乙方盖章、分项工程的农民代表签字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后,再办理向丙方转账手续。如果所借款项大于最终实发的农民工工资,丙方于发放完毕后将余额退给甲方,并将农民工工资领取人签字按手印的工资发放明细原件交甲方。乙方应还款金额为实际发放的最终工资数总额。六、保证条款: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款。逾期不还的部分,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同时甲方有权从甲方所属的集团范围内与乙方签署的各项合同的应付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优先扣回。七、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责任。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合同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各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8年1月19日,合创公司(甲方,出借人)与圣达公司(乙方,借款人)和XX公司(丙方,代发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接甲方金山三、四期景观绿化工程,由于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节点工程款后,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导致民工、材料供应商多次到甲方静坐、吵闹、阻碍后期施工,并到金山区信访办、劳动局等政府部门上访。现春节将至,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甲乙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壹佰壹拾肆万肆仟柒佰元整(小写:1,144,700元)。(其中三期景观绿化农民工工资:98,033元,班组长:石某、宁某、孙某、姚某;三期围墙,农民工工资:422,700元,班组长:李某;挖机人工台班:68,700元,班组长:余某;三期围墙真石漆:55,000元,施工人:徐某等。四期围墙农民工工资:435,900元,班组长:严某。丙方过账税金64,367元)。二、借款用途为:发放金山项目三、四期园建、绿化民工工资。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6个月(暂定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具体还款期限以集团审批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条款与前份合同一致。 2018年1月19日,圣达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称我司向合创公司所借1,144,700元,特委托第三方即XX公司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下直接发放金山三四期景观绿化的农民工工资。我司承诺:对于向贵司借款的1,144,700元,在后期贵司支付《金山新城E25地块XX公馆三期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和《金山新城E25地块XX公馆四期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时予以扣减(工程款不足扣减部分,我司同意合创公司通过司法途径对我司进行追偿),并同意扣除第三方代发所发生的税金64,367元,将该1,144,700元款项的正式发票于2018年3月25日前提供给合创公司。我司承诺:对于我司欠其他材料供应商、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工程款项、劳务等费用,在2018年2月10日前自行处理解决,与贵司无关。 2018年1月18日和2月7日,合创公司分别向XX公司转账350,000元和1,144,700元。用途为备用金(支付金山三四期景观绿化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2018年1月19日和2月8日,在金山石化象州路街道综治中心一楼会议室,分别向金山新城E25地块三、四期景观绿化工程参建人员发放了工资350,000元和1,144,700元。 2018年2月8日,王某向圣达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称贵司承接的金山新城E25地块XX公馆三、四期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我实际经营,现出现农民工及材料商追至政府相关部门讨要工资和材料款,现政府要求甲方逐一进行支付,鉴于之前与贵司签订的相关联营协议书条款内容,此次代付款项金额将在我项目结算款中抵扣,如我所经营项目结算款满足不了此次代付金额,甲方将在与贵司合作其他项目中扣除,因此此次代付款项金额超出部分将由本人负责偿还贵司并承担相应一切责任。 2018年11月18日,王某向圣达公司出具《确认及情况说明函》一份,称关于合创公司发包的金山新城E25地块XX公馆三、四期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贵司中标,实际由本人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材料、苗木、机械、施工、验收、结算、成本及款项的承担及支付、工程款及责任均由本人直接承担,若贵司承担的,可全额向本人追偿。关于发包方诉贵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16民初12973号,涉案款项实际系本人向发包方借款用于支付人员工资,但冒用贵司名义。为此本人在此承诺并确认向发包方借款系本人单方行为,发包方诉请的全部款项应由本人直接承担,本人愿意向法院澄清并说明情况,若最终法院裁判需由贵司承担款项的,则贵司可全额向本人追偿,同时因追偿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本人承担。
在(2018)沪0116民初3545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圣达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项目金山区金山新城E25地块的绿化工程系其承接并由王某承包,其提交的项目章管理责任书上“乙方”处有王某签名。王某与合创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代表圣达公司,王某对圣达公司的承诺的效力仅限于王某与圣达公司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一审判决后,圣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8)沪01民终1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圣达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项目系其承接并交由王某承包,其在另案中亦提交项目章管理责任书上“乙方”处有王某签名。关于王某对圣达公司出具的《确认及情况说明函》和《承诺书》,其效力仅限于王某与圣达公司之间,不得对抗合创公司。因此,合创公司与圣达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现圣达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故理应根据合同约定返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判决:一、圣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合创公司借款1,494,700元;二、圣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创公司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144,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6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14,276元,由圣达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圣达公司主张两份《借款合同》系王某操办,《借款合同》上圣达公司的公章系王某私刻并加盖。合创公司则主张两份《借款合同》均系与圣达公司签订。结合在案事实和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以圣达公司的名义与合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圣达公司应否承担归还相应借款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圣达公司确认两份《借款合同》中所涉金山三、四期景观绿化工程系由圣达公司从合创公司中标的工程,并由圣达公司发包给王某。鉴于系争工程系由圣达公司承接,而王某为系争工程的实际负责人,加之《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人为圣达公司,且借款用途是为发放圣达公司所承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因此,合创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有权代理圣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即便《借款合同》上圣达公司的公章系王某私刻,王某的行为亦已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圣达公司要求对《借款合同》上的公章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必要。一审法院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确认及情况说明函》和《承诺书》中的承诺不得对抗合创公司,本院予以认同。圣达公司应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义务。就圣达公司提出的追加XX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主张,根据《借款合同》,XX公司并非借款人,仅系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代发人”,与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不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追加XX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亦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圣达公司提出的从合创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借款的主张,因合创公司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与本案借款合同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圣达公司该主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对圣达公司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关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金额,圣达公司并未提交已归还借款的证据,故应向合创公司归还两笔借款本金合计1,494,700元。至于借款利息,因《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因此,对于合创公司主张六个月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中的利息起算时间,本院予以调整。圣达公司应向合创公司偿付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144,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圣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维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1297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1297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合创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144,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合创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6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14,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2元,均由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 阳 审判员 庞建新 审判员 卢 颖
书记员 俞泊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