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会与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5986号
原告:**会,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汤一飞,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