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会与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1151号 原告:**会,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174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会诉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