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345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