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345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