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487号
原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蓟县庄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蓟县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申请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