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发水暖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政发水暖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申16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天津沃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政发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书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政发水暖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8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89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延时加班费42542元;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86元;支付再审申请人失业保险金损失15960元;3.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新的证据,即与被申请人处项目主管的通话录音,该录音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存在延时加班及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为此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菊玲
审 判 员 郭 捷
审 判 员 于丽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柳鑫
书 记 员 安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