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6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焜,男,199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南开大学津南校区在读硕士,现住南开××××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政发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书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政发水暖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应红
审判员 姜海宽
审判员 纪曼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文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