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阿拉尔市幸福路街道塔里木大道。
法定代表人:艾先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凡,北京市惠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市民中心南区四楼408,410室(海王路与七墩山路交汇处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相云,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泊里镇港兴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苏明,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5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王昌民
审 判 员  李晓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栾才玉
书 记 员  厉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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