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执2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艾先林,董事长。
***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兵030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66121元。
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4月28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6月16日,分别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并于2022年4月1日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共开设存款账户46个,其中在中国银行10×××04账户有存款669502.29元,本院对该账户发起冻结时银行反馈该账户属工会经费账户未能冻结。其它账户因在先冻结的原因,可用余额均为0元,本院对此类账户均进行了轮候限额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网络存款账户。
3、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牌照号码为新N×××**、新N×××**、新N×××**、新N×××**机动车辆,本院已委托新建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对该车辆予以查封,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未能处置该财产。
4、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图木舒克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有价证券。
6、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7、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收益性保险。
三、2022年4月28日,本院依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阿克苏市。
四、2022年4月28日,本院依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阿克苏东城(兵团)支行的30×××38账户进行了限额800000元冻结,该账户因在先冻结的原因,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五、2022年6月10日,本院依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阿拉尔支行的85×××30账户进行了限额800000元冻结。
六、2022年6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2年6月21日,本院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在阿克苏地区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新N×××**、新N×××**、新N×××**、新N×××**机动车辆。
八、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766121元,未执行到位766151元(含邮寄费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
审判员  周宁
审判员  许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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