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魁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92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出生。
被告:**魁,男,1986年10月出生。
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先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成,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魁、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伟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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