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075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淼,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2层4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俊生,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丽,上海劳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与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6002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6民初1028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郑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毕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