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5615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诺德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2层4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俊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铁诺德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纠纷已解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裔